贩毒案是否人赃俱获才能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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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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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视情况而定,贩卖毒品案件中,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尤其是毒品买卖的上下家的言词证据具有变化性,行为人可能因此而否认指控。所以多数情况是需要人赃俱获,但如果证据确凿充分,没有当场收缴到毒品,也可以定罪。
贩毒案是否人赃俱获才能定罪

视情况而定,贩卖毒品案件中,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尤其是毒品买卖的上下家的言词证据具有变化性,行为人可能因此而否认指控。所以多数情况是需要人赃俱获,但如果证据确凿充分,没有当场收缴到毒品,也可以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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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就可以被判死刑,如果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冰毒,贩卖50克以上的,就可以判处死刑。但满足上述数额并不是必然被判死刑,是否判处死刑,还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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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贩卖毒品罪量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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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有一个表妹前段时间偷窃了别人的电动车,后来被人给抓到了,偷盗人赃俱获判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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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38号批复。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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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窃罪罚金标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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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4、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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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一直都不想学习,却想着挣大钱,而且他平时的朋友也是一样的想法,他们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社会上的一位“大哥”,然后就开始跟着他贩毒,就在昨天被警察抓获,2019江苏贩毒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1、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我妹妹为了改善家庭,就参与制毒贩毒,还非法获利十万多块钱了,现在人已经被控制了,还可能会有刑罚的,还需要做辩护的,那制毒贩毒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被指控的第1-9起贩毒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被告人没有贩卖冰毒的合理怀疑,应当不予认定。
1、宋某第二次询问笔录缺失,完整性(真实性)有异议。
宋某笔录前后矛盾,如果第二次笔录能与某次相一致,对于查明本案事实具有重大意义,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宋某第二次询问笔录。
2、对第
一、
三、五次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
(1)次数矛盾。宋某第一次询问笔录说“买过四次冰毒”;第三次说“给他转过九次钱,买过六七次冰毒”;第五次笔录说“大约买过十几次冰毒”、“微信转账都是买冰毒的”。
宋某第五次笔录给出的解释是“公安机关抓我那次...喝酒了记不大清楚”,但:
①第一次笔录中,侦查机关没有记载宋某喝过酒;
②第
一、
三、五次笔录均不同,宋某没有对第三次笔录为何不同作出解释;
③宋某第一次笔录说第2次买了0.7克,第3次买了0.5克,数量精确,不像是因喝酒而记忆混乱的人的陈述,反而是第五次只说一包两包或大约1克2克,说不准准确数量,相比之下第5次笔录记不清的可能性更大。
(2)转账用途矛盾:转账是否全部用来购毒前后冲突。
宋某向被告人转账10次,第一次笔录说购买了4次毒品;没有对另外6次转账用途作出解释;第三次笔录说购毒
6、7次,没有对其它
2、3次转账用途做出解释;当日抓捕被告人之后的第5次笔录,又说是十几次,然而这次证言与公安机关调出的转帐单的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宋某的这次笔录,很可能是一边看着金额一边对应着日期作出的,该证言的可信度很低。
另外,根据被告人补充侦查笔录,宋某买过他的烟、欠他的钱、两人有矛盾,宋某给被告人的转账是否用于买烟或还钱,是无法查清的事实,对此不能仅凭宋某第5次的证言就认定是毒资,而应当存疑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3、宋某全部笔录的合法性异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宋某的笔录前后矛盾无法合理解释,本人又失踪无法出庭质证,证言无法查实,所以其笔录无法作为定案根据。
证据确实充分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标准,希望法院摒弃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的思维定势,客观、公正的作出裁判。
4、徐某《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合法性、真实性异议
(1)微信聊天记录没有被告人签字,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刑案程序规定》)第63条:“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2)内容上“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①被告人与宋某的聊天记录没有2017年2月15日之前的部分,不能确定该日期之前的微信转账用途,是用于买卖冰毒还是买烟、还钱,对此应当存疑;
②被告人与“马庄介绍”,“马庄新号”的聊天记录,双方涉嫌在1月17日交易过一次冰毒,就是2月28日被警方查获的冰毒。但上家身份不明,被告人与上家的交易行为没有查清。检方指控的前10起贩毒行为,不能查证毒品来源,现有证据甚至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经持有过这些毒品,更何况贩卖?
③第9起指控:2月16日,被告人给宋某发图片,图片只显示一块石头,没有毒品,宋某证言“找了没找到(毒品)”,尽管宋某接着说被告人给了他大约1克冰毒,但该证言同样存在前后矛盾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因此被告人被指控的第9起贩毒行为证据不足,应当不予认定。
5、宋某《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合法性、真实性异议。
①侦查机关已经调取了微信交易记录,但没有调取聊天记录,没有扣押手机。按照常理,侦查机关肯定不会不调取该证据,除非聊天记录被删除或聊天记录与毒品犯罪无关。无论哪种可能,宋某的手机和聊天记录都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罪轻或无罪的关键证据,在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应坚持存疑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
②微信交易记录没有与原物对照,不能确定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2点异议的依据是《刑诉法解释》第70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对通话记录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
①被指控的第
8、9次贩毒行为,没有相应的通话记录互相印证;
②能够证明被告人与宋某通过电话,但通话内容不知,尽管大部分能与转账时间对应起来,但不能排除两人沟通买烟、还钱等事情的可能性。该证据证据证明力缺失,证据互相印证能力弱,不能成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
综上,前9起指控的直接证据,只有宋某最后一次询问笔录,其笔录多次多处冲突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没有查实毒品来源;没有查获毒品作为物证,更没有相应的鉴定意见证实宋某向被告人购买的物品中含有毒品成分;转账记录能够证实双方转过钱,但不能排除转账是用来买烟或还钱的可能性;通话记录也只能证明两人认识通话,并不能证明通话的内容与冰毒有关;存在证人失踪,关键证据缺失、证据形式上不合法等问题,以上情形使得本案事实无法查清,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前9起指控,应当采取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前9起指控不予认定。
二、第10起指控毒品来源不明。
根据被告人与“马庄介绍”、“马庄新号”的聊天记录,被告人在1月17日买过“2000元10个”的冰毒,而2月20日查获2包,2月28现场查获9包,这已经超过现阶段查实的被告人毒品来源的数量。(根据笔录与聊天记录)
三、前10起指控的毒品数量认定没有法定依据且存在逻辑事实错误
退一步讲,即便前10日贩毒的事实能够认定,但涉案冰毒的数量是无法查证的,只能按照无罪处理,理由如下:
1、数量认定完全依据宋某第5次笔录,但该笔录存在问题,不再赘述。
2、第11起的称量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卖给宋某的冰毒9克,但实际9包只有6.8克,不足量,这也可由2月20日查获的两包毒品只有1.49克佐证,但前10起指控的数量没有考虑该情况。
四、第11起指控存在特情侦查的情形,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1、主观状态:被告人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犯罪形态:交易过程一直处于侦查机关的掌控之中,涉案毒品未转移给宋某,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3、危害后果: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其它可从轻情节
被告人系初犯,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和劣迹行为,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六、总结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前10起的犯罪认定问题,现在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完全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前10起犯罪,只能综合全案证据予以推定。辩护人认为,推定被告人犯罪需要3个条件:确凿的基础事实、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本案的主要证据宋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以上证据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瑕疵,甚至有证据存在取证形式不合法的问题,基础事实不确凿;宋某与被告人之间的转账、通话,不存在必然是进行冰毒交易的逻辑关系;宋某是否买过烟、还过钱的可能性无法完全排除。本案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排除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的定罪标准。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被指控的前10起犯罪不予认定,对第11起犯罪从轻处罚,请法院本着依法治国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原则,充分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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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二次获刑要关多少年?
贩毒二次获刑要关三年,这是指通常的状态之下,因为如果是贩卖毒品,那么是需要对此定罪量刑的,只不过说不同种类的毒品,还有就是具体的贩毒的数量来进行不同的判断,基本上是三年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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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去贩毒,但是我不想直接做贩毒的那个人,我觉得危险性太大,我想做贩毒居间,然后去介绍别人来买毒品的那种,但是别人说这种东西没有利益可图的,请问贩毒居间介绍没获利的吗?
[律师回复] 介绍贩卖毒品是否构成贩毒毒品罪有如下解释:
所谓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成功的行为。居间介绍行为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主: 一种是为他人出售毒品而介绍买主;
还有一种是兼具有为吸毒者介绍卖主和为卖毒者介绍买主两种性质的行为。
因此判断居间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居间人的主观目的、心态,行为的客观表现及行为的实际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1、居间人受吸毒者委托,或者未委托而主动为吸毒者提供毒源信息,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下线,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为以贩毒品为目的而寻购毒品的人介绍毒源信息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居间人受贩毒人员的委托联系买毒人,从而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人是否从中获得利益,只要居间人明知委托人目的在贩毒,对其行为就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如果买毒者将毒品交给居间人,居间人以更高的价格交给卖毒者,或者相反以更低的价格买进,从中谋取了利益,直接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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