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判决书多久能下来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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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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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纠纷案开庭后多久判决,是由法官的忙碌程度、案件的审理情况、复杂情况、以及律师对案件的跟进情况等综合因素决定的,不同的案件判决下来的时间不一样,但是,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一定的审理期限的,法官一般会在审限之内作出判决。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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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判决书多久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开庭审判后的判决下达期限,但规定了审判相关事项的审理期限。如直接宣判后,应10日内发放判决书;定期宣判则宣判当日发放。宣告判决时需告知上诉权利及期限,并提供上诉受理法院信息。若是对开庭判决书多久下来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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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判决书多久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开庭审判后的判决下达期限,但规定了审判相关事项的审理期限。如直接宣判后,应10日内发放判决书;定期宣判则宣判当日发放。宣告判决时需告知上诉权利及期限,并提供上诉受理法院信息。若是对开庭判决书多久下来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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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判决书给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判决书给谁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的判决书给原告和被告双方。
民事案件开庭程序:
一、开庭前的准备
1、记得带自己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
2、出庭人员需将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答辩状反诉状追加当事人申请书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自行在家中念三遍以上,熟悉之。
3、如对方的人事攻击(当面辱骂),不可对骂,只需要求承办法官训诫对方,并要求将对方的语言记录在案,一般情况下均有效果。离开时,先走或等对方离开后再走,尽量不与对方碰面或同行。
4、答辩状反诉状追加当事人申请书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均立即提交法庭。
二、庭审调查。
1、原告陈述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状。
2、被告宣读答辩状,并宣读反诉状(如法官指出,需另案,可暂停宣读反诉状)。宣读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3、由原告方出示证据(不排除原告方有证人出庭)。
4、被告方进行质证,质证意见:原告证据或证人证言不认可、不真实、不合法。切记,将对方的举证全部带回或复印带回,以便研究.
5、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原告方进行质证。
6、双方发问,遇到自己不知道的事,就回答:不清楚、不明白。
三、法庭辩论
1、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2、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3、原告作最后陈述。
4、被告作最后陈述。坚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四、法庭调解:
1、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谈调解意见。
2、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具体调解意见向公司领导汇报。
3、认真查看法庭记录,如无误,就签上自已的名字,如内容有错误,可要求更正。(并可要求复印庭审笔录或对庭审笔录用手机照相)
民事判决多久下来,法庭庭询后多久下判决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如果是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不超过90天,普通程序不超过180天,《判决书》就会下达。如果是刑事案件,法律规定规定开庭到判决的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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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判决书多久能下来?
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其实我们国家对于法院审理的这个过程,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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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庭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律师回复] 对于速裁庭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开庭到做出判决的期限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在审限内审结就是符合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审的审限是二个月,经批准还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速裁庭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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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到做出判决的期限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在审限内审结就是符合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审的审限是二个月,经批准还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速裁庭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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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到做出判决的期限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在审限内审结就是符合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审的审限是二个月,经批准还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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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过后判决书多久发下来?
开庭过后判决书多久发下来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案件的审结时限,普通程序案件在6个月审结,简易程序案件在3个月审结,主要还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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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庭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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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到做出判决的期限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在审限内审结就是符合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审的审限是二个月,经批准还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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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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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
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从的程序上来讲有以下事项: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如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决定进行审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应当一律具结,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声请审判人员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提供证据,就案件情况进行辩论等),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项进行完毕,即开始调查事实。先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介绍原告人的要求与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辩内容。
其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别作补充陈述。再由审判人员就争执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讯问,接着讯问证人或鉴定人。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当讯问,必要时可要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对审理前搜集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需要当庭宣读,并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别真伪,必要时还须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重新鉴定或者另找鉴定人鉴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调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调查中所作的陈述,需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读。
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彻底查清案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法庭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由审判员宣布开始辩论。先由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发言;次由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答辩。以后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论后,必须再让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
最后辩论。辩论中,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时,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调查,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当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这项请求,由法庭裁定。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可以随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政策、法律、法令,进行团结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当庭试行调解,也可以宣布临时休庭,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调解成立,即当庭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即继续进行审判。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的人民对原告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或者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替他继续负担义务的人,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就将案件终止审理。这些作法都是可行的。双方当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请求撤回的,可准予撤回;原告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经审查后可将案件注销。在审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诉、原告人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都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原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时候,可以看作撤回案件,将案件予以注销。被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经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后一次传唤时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在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应当准许旁听群众当庭发言,旁听群众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提出。
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好记录工作,如实地反映审判过程中的全部活动情况;如果当庭记录有不够完备的地方,应当在闭庭后及时加以整理。证人证言笔录和当事人当庭对于案内事实的承认、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承认以及对于自己权利的抛弃的笔录,都要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当事人自看,并在查阅没有错误后由证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他笔录不必当庭宣读,但审判员必须当庭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请求查阅笔录的权利。审判员和书记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审判员在笔录上签名的时候,必须认真负责地加以审查,如果笔录记载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应当加以修正。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查阅笔录的,一般应当在闭庭后立即交给他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并充许他加以摘录;如果案情复杂,笔录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闭庭后3天内交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笔录记载有不正确或者不完备的地方,可以在查阅后立即提出意见,也可以在3天内提出意见;审判员如果同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就对笔录加以修正,如果不同意修正的,可以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一并写出附卷。经过当事人查阅的笔录,要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书记员应当将当事人查阅的情况在笔录内注明。
案件经辩论终结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
首先应当研究案情是否已经完全查清。如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进而研究纷纷应该如何解决,应该适用何项政策、法律、法令,证物如何处理等问题,并制定判决书。如果认为案情尚未完全查清,则应当确定继续审理的措施。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参加评议的人员均应在评议记录上签名(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能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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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开庭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宣判时间来确定发给判决书的时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结束后,选择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的,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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