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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15天,整个过程不超过65天。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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