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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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包括当事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还有就是被抚养人户籍证明以及身份方面的证明,如果是在校学生的话,还需要提供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这些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有哪些?

一、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有哪些?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 、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 、被抚养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3 、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医疗费交通费证据

1、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2、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3、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1 、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 当事人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十六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长期生病和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

5、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6、对超过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应抚养到毕业。

7、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

8、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9、 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10、关于必要生活费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70周岁以上的抚养费至少五年。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交通事故中计算受害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一般方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三十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可由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当代的社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需要赔偿的项目相对来说是比较多的,包括有医疗费用等等,如果还存在需要抚养的人员,那么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也是需要赔偿的,此时就需要当事人自己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抚养费具体需要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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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当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不仅受害人本人遭受了直接侵害,而且在受害人对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的时候,因受害人已经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该扶养义务,所以享有被扶养权利的该第三人也必然遭受损害,此种损害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也应由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种损害的赔偿在我国法律上称为“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提供的证据:户口本、伤残等级证明、死亡证明、暂住证、工作证明、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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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当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不仅受害人本人遭受了直接侵害,而且在受害人对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的时候,因受害人已经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该扶养义务,所以享有被扶养权利的该第三人也必然遭受损害,此种损害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也应由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种损害的赔偿在我国法律上称为“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提供的证据:户口本、伤残等级证明、死亡证明、暂住证、工作证明、居住证明
我表哥在公司工作的时候,被公司的老板安排去擦窗户,我表哥在擦窗户的时候掉到了楼下摔伤了,认定为残疾了之后,下发了残疾证能否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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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能说我是残疾人,就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而且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这样做的话,实际上是导致一个大的错误,也就是所有的残疾人,只要拿出残疾证的话,就是被抚养人,这是不合适的。残疾人是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国家是给就业补助的,说明残疾人是具备不同程度的劳动能力。否则也就没有那么些个福利工厂了,或者是残疾人就业优惠了。
因此如果是肢体一级、二级伤残比较严重的话,那么可能直接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减少诉累。但是像本案这种日常生活能力完全不受限,用这个四级伤残就证明劳动能力受限,而且是百分之百的劳动能力丧失,绝对是不成立的。把举证责任都推给保险公司,那就更是不合理了从情理上来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扶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成年之后与父母形成相互赡养关系。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子女成年之后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抚养(扶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

其次,从法条的理解来说, 对于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理解,应当是指该被抚养人本人无合法、稳定的而能维持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收入,是实际存在的一种状况,而不是看有没有人从经济上供养成他。如果被扶养人收入尚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必要生活费,也可以认定为“没有生活来源”。

最后,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填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亦没有规定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需要赡养。所以不能机械的认为必须完全符合两个条件,否则是违背赔偿填平原则和民法通则规定的。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60~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被抚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支付
在实践中,抚养人生活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另一种是定期金支付。定期金赔偿就是判决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被抚养人存活几年,就赔偿几年,这种做法对双方来说比较合理但是定期金赔偿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最主要的一点是赔偿义务人是否一直有给付能力。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通常采用一次性赔偿。
如果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纠纷无能为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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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法律依据明确作为受害人的配偶,如具备以下条件,可做为交通事故中的被扶养人: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
2、丧失劳动能力;
3、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但如果死者年龄在60周岁以上,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其本身也属于被照顾、被赡养的对象,理论上已无能力照顾其他人的,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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