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创业相关补贴分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安置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四种。
1、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对象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可申请领取。补贴标准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而尚未到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未参加社会保险,则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期限内,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取暖季失业保险补贴外,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领取失业金人员如需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金手续,则由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单位按照不同的经办机构分别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携带申请资料,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可领创业补贴。
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是在领取失业金期限内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可申领。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每名失业人员可领取创业补贴2000元。
申领时需提供《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西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等资料,按照就业登记工作划分范围,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吸纳失业人员的单位可领安置补贴。
失业人员安置补贴的发放对象是主动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主动吸纳了失业人员、与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申领。用人单位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安置补贴。
申领时需提供1份用人单位与吸纳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近三个月内用人单位为吸纳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票据或单位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按照就业登记相关流程,于30日内在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基层人社部门就业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为失业人员免费服务的职介机构可领职介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的发放对象为由人社部门承办或人社部门批准成立,并经市人社局进行资格认定后,开展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3年以下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50元。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200元。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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