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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属于转包:
(1)施工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收取回扣者;
(2)总承包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将工程主要部分或全体工程(结构技术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3)分包人再次分包工程。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转包是违法的,任何形式的转包都不允许。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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