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货币指示交付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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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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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货币指示交付是不行的,指定交付的对象应当是动产,而金钱货币是无形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当事人不可以指定交付。指定交付是常见的标的物交付方式,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动产被第三人占用使用。
金钱货币指示交付可以吗?

一、金钱货币指示交付可以吗?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

1、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转移。

2、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

二、标的物交付方式有哪些?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综上所述,指定交付、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等都是标的物交付方式,指定交付的对象是动产,比如房屋、设备等,而货币是不动产的范围内,因此金钱货币不可以用于指定交付中。在指定交付中第三人占用不动产,这时出让人会要求其转移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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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伪造货币罪的货币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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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有一个叔叔因为制造假币被逮捕了,说是犯了什么变造货币罪,好像被判了好长的期限,但是也有提到变造货币罪主观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变造货币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下,而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为死刑,因此正确区分两罪十分重要。区别点为:
(一)“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二)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分;伪造的则没有,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
(三)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1.伪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而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货币的行为。本条所说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外币是指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货币,既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货币,还包括可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如美元、英镑、马克等,以及在中国尚不可以兑换的外国货币,如卢布等。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使用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具有变造货币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对货币进行剪贴、涂改,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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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变造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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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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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货币进行加工,致使货币面值增大或数量增多,数额较大的行为(总面额202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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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点为:
(一)“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二)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份;伪造的则没有,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
(三)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1.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而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的行为。“”,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货币的行为。本条所说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外币是指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货币,既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货币,还包括可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如美元、英镑、马克等,以及在中国尚不可以兑换的外国货币,如卢布等。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使用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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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适用金钱之债吗
金钱是属于动产的,所以指示交付是适用于金钱之债的,在我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可以交付给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进行代替交付的。对于动产的交付其实分为三种方式,指示交付只是其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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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有个小工厂,是伪造假币的,已经卖出去了不少啊,那么变造货币罪和伪造货币罪的区别是什么呢?该如何区分呢?
[律师回复] 变造货币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下,而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为死刑,因此正确区分两罪十分重要。区别点为:
(一)“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二)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份;伪造的则没有,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
  
(三)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1.伪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而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货币的行为。本条所说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外币是指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货币,既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货币,还包括可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如美元、英镑、马克等,以及在中国尚不可以兑换的外国货币,如卢布等。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使用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具有变造货币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对货币进行剪贴、涂改,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货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改变原货币数量、形态或面值的行为。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式变造货币,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变造货币是以真货币为基础进行加工处理,因此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等。而伪造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为货币,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货币的成分。这是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最大的不同。
  
(3)行为人变造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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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指示交付风险转移应该要在何时?
货物指示交付风险转移一般要在通知了第三方后指示交付完成了此时的所有权才会进行合法的转移;或者是仓单也可以作为一种物权的凭证,在进行交付仓单之后就可以视为转移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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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方式是限于货币资本还是货币资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了货币出资后,股东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实物等进行出资。 股东出资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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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分房后一年我结婚了。如果不是货币分房,分回迁房的时候我就是按结婚分的多。但是货币分房,我结婚了也还是只有我自己一份。请问货币分房后续结婚有补助吗?
[律师回复]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
(一)企业申请破产,在法院出具破产裁定书后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房产局先予办理房改的有关手续。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待企业和个人补交齐住房公积金后,再发给有关证件。如果企业确有困难,由清算组出具证明,经市住房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待交齐个人部份后,可发给证件,但以后住房公积金的退还按实交实退处理。
(二)破产企业办理房改,除上述的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费用由收费方向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有关单位不得因此而拒办相关手续。
(三)因各种原因证照不全,按以下办法予以补办:
1、企业因原始资料不全办不了土地使用证的,只要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且界至清楚又没有权属争议的,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2、直接向群众购买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在补办征用土地手续后,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3、职工住宅楼因承建方不提供施工资料未能竣工验收的,由清算组委托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鉴证。只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建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欠缺房改必要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具房改必要证明后,房管部门给予办理房改有关证件。有关费用由收费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四)企业购房或建房已分配给符合房改条件的职工居住,但企业购房或建房款尚未付清给出让方或承建方的,有关部门先为这类情况的住房办理房改。由出让方或承建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五)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国资部门接收管理。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六)对具备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干部职工,按住房货币补贴的职级标准,一年工龄发半年住房货币补贴,最高可发15年住房货币补贴。视为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支付。未领足15年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再就业后在新单位续领,至满15年止。
(七)对按第一次房改政策房改或产权明确、符合房改条件的住房,可给予办理完全产权证。所欠住房差价,可由职工与企业实行债务对冲或是从职工安置费用中扣除。
二、关于破产时间、职工工龄计算等几个相关问题
(一)破产时间界定从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之日起,企业法人终止权利义务,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亦截止。
我现在在研究一个问题关于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的,但是我对其相关规定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金融犯罪的定义
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洗钱、金融诈骗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
二、伪造货币的定义
伪造货币的定义指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三、刑法修正案九对金融犯罪的伪造货币的相关规定及定刑的变化
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修订后的伪造货币罪法定刑的变化在于:一是提高了伪造货币罪的法定最高刑,即由无期徒刑升为死刑;二是将“可以并处罚金”修改为“并处罚金”,并对罚金数额的上下限作了明确规定;三是第二档法定刑的量刑标准比过去具体了,如增补“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情节。
根据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档次:
1、对于构成伪造货币罪同时又不具有法律列举的“三种情形”的,可以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2、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第二档法定刑。这里所说的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解释。依据1979年刑法所作的司法解释(1994 年),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是指伪造货币总面值1万5千元以上或者货币量一千五百张以上的。这一解释虽已不再适用,但可作为办理有关案件的参考。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前述两种情节以外的特别严重情节,其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伪造货币为常业的;伪造货币技术特别先进的;伪造货币的规模特别巨大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因伪造货币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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