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到期应该怎么样终止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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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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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合同到期后,更换物业公的更换权是业主的法定权利,不受前期物业合同限制。只要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所有业主协商一致后即可解聘物业公司,就可以终止物业合同。
物业合同到期应该怎么样终止

物业合同到期后,更换物业公的更换权是业主的法定权利,不受前期物业合同限制。只要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所有业主协商一致后即可解聘物业公司,就可以终止物业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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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应该怎么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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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终止我的借贷合同,之前那是因为实在没有办法了,现在可以了,咨询下合同终止返还原物
[律师回复] (一)返还原物纠纷与《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条款第一种情形是《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的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返还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要回复其权利人的地位,而其被回复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等诸多权利。被撤销死亡宣告人如果回复的是物权,当然可以所有权人的地位发动返还原物诉讼;如果回复的是其他财产权,则可以直接发动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诉讼。所以,无必要在此处多设返还原物条款。
  第二种情形是《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本条规定有利于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提供一般基础,应保留。
  第三种情形是《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返还财产。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责任比之《物权法》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在保护力度上有所欠缺。实践中很多返还原物案的判决,援引该条作为判决依据(200份判决样本中占15%),徒增繁杂。因此,建议删除。
  第四种情形是《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返还财产。第134条规定的“返还财产民事责任”涵盖了第117条的“返还财产侵权责任”,成为合同法上的返还责任、不当得利法中的返还责任以及无因管理中的返还责任的一般规定。应予保留。
  
(二)返还原物纠纷与《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条款
  第一类是因合同效力瑕疵而发生的返还财产,其请求权基础主要是《合同法》第58条。合同因效力瑕疵而返还的财产有物权、债权、股权等,单凭返还原物诉讼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该条应予保留。
  第二类是因合同自然终止而发生的返还标的物。如租赁合同等不转移所有权而仅在特定期间内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合同和劳务性合同,在自然终止时,占有人需要将标的物返还给权利人。此时,会出现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相关的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的竞合。这些竞合虽然增添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可能,但因为上述合同中有些当事人并不是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他无法援引返还原物请求权获得保护,但却可以援引上述规定获得保护,因而应予保留。
  第三类是因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而发生的返还财产。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在出卖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时起,出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出租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再需要返还财产请求权,可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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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因为自己的房子出现了一些问题,想要终止跟物业的合同,想请问律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办法是什么,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
[律师回复]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由业主委员会行使:
1.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 A.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B.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C.移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返还预收物业费请求权由业主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无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
②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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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行政方面采用违纪辞退、除名、开除等方式终止劳动关系,往往是因为职工的过错而非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经济原因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则往往采用正常辞退等方式,或者采用转移安置、下岗分流等替代方式。除名是指“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的职工停止录用,并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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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经常因为工作的需要签署合同,近来听说有个中止合同这个词,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请问 终止合同中止合同中终止和中止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一、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二、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上文就是对合同的终止中止合同区别的具体介绍。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如拒绝退出
[律师回复]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并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有的导致群体性事件,更有甚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该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之规定,该请求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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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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