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企业偷税漏税?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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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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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通过判断企业是否处实施了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的行为来判断企业有没有偷税漏税。此外,若企业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相关税额,或者是在纳税之后实施了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等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企业偷税漏税了。
如何认定企业偷税漏税?

一、如何认定企业偷税漏税?

判定企业偷税漏税的方式有根据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来检验;核查发票金额;假发票和虚开发票的问题;利用税务新系统进行检验。常见的偷税漏税的方式是: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如果发生偷税漏税的情况,也呼吁大家能够积极的举报这种不良的行为,一般可以采用电话投诉、信件投诉、网站举报等方式。

二、正确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偷税罪与漏税的界限

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漏税是一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

(二)偷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

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通常是指节税,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它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和公开性。所以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是偷税行为,应给予鼓励和提倡,因为利润的增加有利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相比较与个人而言,企业的纳税金额会更高一些,纳税的税种也会更多。为了避免发生偷税漏税的现象,在进行纳税申报之前,企业的相关职员,需要采取一定的办法,核查即将上交的材料是否包含了企业所有应缴纳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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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漏税举报
您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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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伯伯创建一个企业了 ,已经到非法盈利了,后来被同事发现有偷税漏税情况了,被人查出问题了,就怕会坐牢的,企业老板偷税漏税如何?
[律师回复] 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需要根据公司偷税漏税的目的来确定的。一般的偷税漏税公司法人代表会受到处罚,财务不会受到处罚,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那么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1、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扩展资料
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刑法列举的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犯罪的行为,这是偷税罪与其他各罪的显著区别之所在。
3、一般情况下,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另外由于税收征管对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较多情况下具有典型的单位犯罪的特征。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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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婶婶的企业出现问题了,还参与偷税漏税了,金额已经有很大的,有三百万了,被人曝光出来了,还可能会坐牢的,2019年偷税漏税企业如何?
[律师回复]
一、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偷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我舅舅是个私企老板,还参与偷税漏税,金额已经有五十万了,有人发现问题想要去举报的,私企老版偷税漏税去哪举报呢?
[律师回复] 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国税局或者地税局),可以匿名或者实名举报,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举报注意事项:
1、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和面谈等形式举报。举报时应当向受理偷税案件的地方税务机关讲明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如二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讲明各自的上述情况,以备查验。
2、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案件和奖励举报人时,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等情况不被泄露。
3、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实被举报人确属偷税行为后,应当在该案结案后10日内按本规定,确定应当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
4、地方税务机关奖励举报人时,应严格核实,防止奖金被骗取。因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我叔叔企业出现问题,需要资金注入的,现在周转有些不开的,企业内有偷税漏税现象了,那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偷税漏税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下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二、偷税漏税的如何处罚
 
(一)行政处罚
  偷税漏税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行政处罚。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如下:
  1、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处罚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如下两种: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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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企业偷税漏税怎么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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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要知道他是从那方面偷税,要是少记收入,你就的找到账簿。还有可能是体外不记账,你就的找到他生产出来的成品有多少,库存量是多少,销售是多少,一般都是采取这个方法来偷税,因为这样税务机关不好掌控。 在的举报都是要录入系统的,无论企业有没有人在税务部门内部,税务机关都要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你举报的时候只要提供这家企业的名称就可以了,不用提供法人名字的。 举报时候如果举报人能有一定实质性的内容税务机关也会受理,但是如果有证据就更好了,证据包括很多种类,比如说帐外销售清单了之类的。税务机关到最后检查情况属实的话,对举报人还有一定金额的奖励。 企业逃税会对法人判刑吗 1、需要承担责任 2、《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引用法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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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企业偷税漏税怎么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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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在财务被查到偷税漏税被起诉了,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哪位知道企业偷税漏税10万以上咋办,企业涉及偷税漏税咋办,企业偷税漏税会得到怎样的处罚
[律师回复] 偷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行为。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会计将承担连带责任,被停止从事会计工作3年,严重的撤销会计工作资格,终生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触及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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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偷税漏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废,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 “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帐,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人的常用方法。 第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上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其实,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种行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体的偷税方法,常见的有: 1、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帐或不按要求建帐,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如某个体商店业主将收支情况记到自制的纸本上,采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数字和文字符号,经多次检查督促,仍以“没文化”、“不认字”等理由拒不建帐,其实是借机偷税;国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取伪造、变造帐簿的方式偷税。企业必须建帐,因此在这一点上企业多采用少造帐簿的方式偷税。如某集体企业是个生产火柴的厂家,该企业负责人为了少缴税款,在帐簿上“作文章”,重计材料人库、重列成本、多提乱提费用、少提折旧等,偷漏所得税、增值税。对职工个人采用工资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通过上述手段,使帐面收入与实际收入、帐面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出现巨大落差,结果少缴各种税款达50多万元。 2、私设“小金库”,建立帐外帐。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帐,真帐自已实用,却把假帐当作真帐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他们有的是盈利企业,即在假帐上人为制造亏损,有的将大宗经营额计到真帐上面,而将小宗经营额记人假帐,造成经营状况不佳的假象,从而少缴税款。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如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有一个帐户,但只向税务机关登了工商银行的帐号,一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帐200万元、在建设银行走帐150万元,可见其偷税比例之大:为了避免检查而露出破绽,他们在“小金库”走帐时,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银行兑单,很难发现。 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帐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隐匿,危害更为严重:此外,还有的行为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 第三,。这种作法目前十分严重。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使用发票,以吸收顾客,但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它单位或个人。这样既可促进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忙”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 最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 第四,使用外地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当地的统一发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故意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购买方来说影响不大,一样可作记帐凭证,但对销售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逃税款打开方便之门; 第五,不开发票。有些购买者购物己用,有无发票无所谓,而销售者则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发票价格优惠”手法,引诱顾客不要发票; 第六,买卖假发票。目前市场上充斥大量的伪造发票,以少量钱币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空白发票,上有伪造的税务监制章,使用者可随意填写。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5、销毁、隐匿帐簿,瞒天过海。对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业主而言,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且又无过多的经济往来,因而有无帐簿关系不大,只要自己心里明白就行了。即使设置帐簿的,也不正规。为了使税务人员无法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失火、被盗、遗失、鼠咬等借口销毁或隐匿帐簿。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此举主要是以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帐户;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帐: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凡种: (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 (2)虚报生产规模: (3)虚报应税项目; (4)虚报真实收入; (5)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如被告人王某经营标准件商店,经营范围也仅限于标准件,并以此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王某发现经营有色金属赚钱后,未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又擅自经营铜丝,但仍以申报的标准件税目缴税,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王某标准件的收入也不对、经核查查明王某通过不开发票的手法少报营业收入2万元。在此案中正某既虚报了应税项目,又虚报了应税数额。 8、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国家为了鼓励某种事业的发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为某种经营活动减税、免税、退税。如合资企业材料进口免征关税、对福利性企业减免产品税等等。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实则挂羊头卖肉。现在骗取退税已成为一种的犯罪,骗取减税和免税仍属偷税罪的范围。常见的骗取减、免税手法有伪装合资或合作企业、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伪装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偷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法定结果才能成立。 法定结果 (即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其 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其 二,行为人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两点呈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 第一点要求行为人既要达到 “一万元”这一绝对数额标准,又要达到“百分之十”这一相对比例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数额加比例”标准。 第二点所要求的“两次行政处罚”标准是一项富有特色的规定。凡经济犯罪,定罪量刑几乎皆以犯罪数额为依据,这是经济犯罪的损失时以数额表示的特性使然,偷税罪作为--种经济犯罪,在为其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后、又为其特设了一个“两次行政处罚”的标准,亦可说是 “补充规定”的一项创举。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一项 “依据数额,不唯数额”的定罪量刑原则,而对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给予考虑,行为人在实施偷税犯罪行为以前,曾因偷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一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严重的。所谓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即指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偷税行为,但却未达到“一万元”及“百分之十”这一双项标准,即不构成偷税罪,可由税务机关对该行为人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司法实践中,有些纳税人“大偷没有,小偷不断”,即经常偷税,但都未达到法定标准,以此来逃避刑事制裁,实际上是钻法律的空子。(必须明确,“小偷”数额累计达到一万元和应纳税的百分之十者,也满足法定要求条件,而不应视为一次性计算。)“两次行政处罚”的规定,给偷税人划了一条“事不过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为人曾因偷税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再实施新的偷税行为时,不管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加比例”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偷税罪。这一规定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紧密地联系起来,它把对犯罪结果的考察追溯到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进行动态的考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 则不构成偷税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时疏忽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乱,帐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调动频繁因而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偷税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注意区分偷税与漏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并非故意,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偷税则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目的明确。从性质上看,偷税性质要比漏税严重得多,偷税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的偷税罪的条件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要注意区分偷税与避税。所谓避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的逃税包括偷税与避税。偷税与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则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偷税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情沉下,偷税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钻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来防止;对于偷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是减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 再次,要注意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本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犯罪的定罪标准,这是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没有作分别的、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规定了偷税的比例和偷税数额的双重标准。因此,和其他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一般高于个人犯罪数额标准不同,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一致的。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 (二)本罪与罪的界限 由于偷税罪中的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与罪中的偷逃关税的行为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因此、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l、偷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偷税罪违反的是税收法规,而罪违反的则是海关法规。 3、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对纳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罪的主体则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仟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以及法人。 三、处罚 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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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企业偷税漏税?
企业偷税漏税除税法上规定增加偷税成本以外(偷税税款的50%至5倍处罚,主要还是加强税法宣传,加强政策辅导,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避免纳税人因政策不知而误入偷税行列。对恶意偷税的,加大稽查力度,扩大社会曝光面,同时畅通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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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在一家企业单位上班,企业经常偷税漏税。被税务局发现,那么我想请问怎样发票偷税漏税去处罚呢?请相关人员检查一下。
[律师回复]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或者公民达到纳税标准的,是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收的,并且需要按时缴纳税收。偷税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偷税漏税处罚标准如何认定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漏税案例
  案件回放: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方城县宏兴金属炉料有限公司在无生产设备、无原材料、无产成品实际购销的情况下,虚构经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5份,虚开金额7807万元,税额1327万元。
  处理情况: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将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二、买卖增值税发票偷税漏税案例
  案件回放: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期间,以经营氧化铝、建材、五金、机电设备为主的郑州亚兴工贸有限公司根本没购买货物,却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3份,先后抵扣的税款高达1428.25万元。
  除了买别人的增值税发票,亚兴工贸在自己方便时也向外卖增值税发票。据税务部门统计,该公司对外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为1276份,涉及的税额高达1500多万元。
三、卖巨额货物不申报收入偷税漏税案例
  案件回放:安阳市恒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为主的企业,2006年至2008年11月,陆续卖给安阳市人民医院、安钢医院、肿瘤医院、汤阴县人民医院、安阳地区医院等5家医院共310多万元的货物,却未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2.10万元。安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单位进行了稽查。
  处理情况:该单位属于偷税行为,处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对所偷税款处以50%罚款6.05万元的处罚决定。
  
四、代开假发票赚钱被判刑偷税漏税案例
  案件回放:不少人都曾收到过代开发票的小名片或短信,但这是违法的,14个人就因为靠这个赚钱而锒铛入狱。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金杏灯村农民王永金和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翟才有两人依托老乡、亲属关系发展下线,形成代开假发票网络。通过印制代开发票的名片,雇用在校大学生到繁华地段散发,并按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2009年1月,河南省焦作市公安、税务机关从代开假发票名片入手,顺藤摸瓜,摧毁了该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收缴54000份空白假发票及多台制假设备,获取已开具假发票信息5300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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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国企上班,但是最近我发现里边存在着偷税漏税的现象,问下不开发票算偷税漏税吗,企业不开票偷税漏税咋办,
[律师回复] 属于逃税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无意采用非法手段减轻税负的行为,包括隐匿收入、虚开或不开相关发票、虚增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等方式逃避税收。
很显然,不开相关发票是属于逃税行为的。
原因:因为不开据相关发票,在报税系统中就可以不登记有关收入数字。也就是说,仅开具相关收据,可以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但是由于发票没有开据,在报税时,可以人为的将相关收入减少至当期已开发票的数字。尤其是在当前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增值税的税收更需要企业告知已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其增值部分才会纳税。因此证明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由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的开具情况。
所以,不开发票属于典型的逃税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
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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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办企业偷税漏税?
发现企业有偷税漏税行为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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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私企偷税漏税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私企偷税漏税怎么举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要知道他是从那方面偷税,要是少记收入,你就的找到账簿。还有可能是体外不记账,你就的找到他生产出来的成品有多少,库存量是多少,销售是多少,一般都是采取这个方法来偷税,因为这样税务机关不好掌控。
在的举报都是要录入系统的,无论企业有没有人在税务部门内部,税务机关都要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你举报的时候只要提供这家企业的名称就可以了,不用提供法人名字的。
举报时候如果举报人能有一定实质性的内容税务机关也会受理,但是如果有证据就更好了,证据包括很多种类,比如说帐外销售清单了之类的。税务机关到最后检查情况属实的话,对举报人还有一定金额的奖励。
企业逃税会对法人判刑吗
1、需要承担责任
2、《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引用法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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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漏税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偷税漏税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
偷税漏税的原因
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企业账本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直接依据,而会计的基本职责就是记录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企业会计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较低,没有遵从会计准则记录企业经济事项,不能够正确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导致企业偷税行为的发生。
企业追求高利润的目的和侥幸的心理
在不少企业决策者眼里,纳税是一笔损失而不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他们更倾向于隐匿收入夸大成本,而达到不缴税和少缴税的目的。同时对于国家的法律惩罚,部分企业决策者对于偷漏税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在不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下,进行偷税的行为。
对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税收征收法及其相关法律对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手段不够。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显示了对偷税漏税者是采取罚款的经济制裁为主,且不涉及个人利益。同时,罚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业对偷税行为收益的预期。
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一般意义的宏观税收并不高,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都相对较低。但是,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税负比重不高,“费”负担却很重,导致纳税人铤而走险,以此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税收征管体系的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偏低,造成偷税查不出来。甚至,
有些税务人员不认真负责,拿国税作交易,企业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税”。
偷税漏税的后果:
A、经济责任:补税滞纳金(相当于借了高利贷)罚款(使纳税成本成倍增加: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并处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
B、行政责任: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C、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漏税:只有因为税务机关的过失而使纳税人少缴税款才叫漏税。后果:补缴税款(税务机关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偷骗税无限期追征)补税时可争取分期但要注意对现金流的冲击。不交滞纳金、不罚款(不会使纳税成本成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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