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需要提供财产执行终结书吗?
对于符合“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法院在办理减刑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法院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若罪犯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财产刑判项,则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不得予以减刑。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法院可以出具终结执行财产裁定书,作为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依据。
二、可以被减刑的情形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于已经被法院量刑了的情形,在监狱等场所服役期间,如果满足了法定的减刑条件,是可以由刑罚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减刑请求的。相关司法机关,在收到减刑请求之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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