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结清后需要做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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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贷结清后需要办理的手续有:1、与贷款银行一起办理房屋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借款人要携带房产证,结清证明和抵押在银行的他项权利证去各区住建委办理解抵押。2、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应保险费的退还手续。3、如果有押金,还需要向开发商办理押金的退还手续。
房贷结清后需要做什么

房贷结清后需要办理的手续有:

1、与贷款银行一起办理房屋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借款人要携带房产证,结清证明和抵押在银行的他项权利证去各区住建委办理解抵押。

2、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应保险费的退还手续。

3、如果有押金,还需要向开发商办理押金的退还手续。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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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后清算小组还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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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持人民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债务人企业而言,在管理人办理完注销登记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3、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如果还存在未完结的诉讼或者仲裁的,管理人仍需要处理遗留事务,并不能在此时就终止执行职务。
4、对于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或者没有完全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人而言,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无权向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提出偿债请求。
5、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对债权人未依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6、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按照程序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在有的国家称为“债权的追加分配”。
7、对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漏洞,如破产欺诈等行为被发现,仍可受理,并采取适当措施对利益受损人予以救济。
8、破产清算案件终结后有关破产案件账册、卷宗材料的保管。在有的国家由租仓库来存放这些资料,有的是永久保管,有的是一定期限的保管。由于破产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事宜,由纳税人出资来保存对市场交易信用链条颇为重要的破产账册、卷宗材料是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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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后信用卡没有能力结清该怎么做
如果服刑人员的信用卡在服刑期间逾期了,当事人可以主动向发卡银行说明自己正在服刑的情况,并申请停息挂账,待出狱后,再针对欠款部分去还款。那么服刑后信用卡没有能力结清该怎么做的问题,希望下面律图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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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前的要做些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成立清查领导小组:该小组应在企业主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由会计、生产、设备、技术、行政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清查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制定财产清查计划,确定清查范围,安排清查工作程序,配备清查工作人员;检查清查工作进度,监督清查工作过程,解决清查工作中的问题;总结清查工作的经验教训,撰写清查工作总结,提出清查结果处理意见。::
经济业务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财产物资保管部门要在清查前将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凭证手续办妥,并结出保管账簿的余额,同时要将各种实物财产码齐排列,加注标签;清查小组人员要准备好必要的清查工具、器具、表格等。
财产清查不仅仅是会计部门的工作,它涉及到诸多相关部门。因此,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尤其是会计部门与生产部门、仓储部门等,务必要做好相关账簿的核对工作。
账簿的核对即对账,就是一定会计期间(月份、季度、年度)终了时,将账证、账账和账实进行相互对照,以检查账簿记录是否正确、可靠。对账主要包括账证、账账和账实核对三项内容。
账证核对是指将各种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账证核对大多在日常编制凭证和登账过程中进行,但如果在进行账账核对时发现不符,应重点对不符的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包括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记账金额、会计科目等,直到查出错误的原因为止。
账账核对是指将各种账簿之间的有关数字进行相互核对。主要包括:
①总分类账各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与贷方期末余额合计数相互核对,一般可通过编制“试算平衡表”进行;
②明细分类账各账户的余额合计数与有关的总分类账的余额相互核对,一般可通过编制“明细分类账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进行;
③日记账余额与总分类账余额相互核对;
④会计部门各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保管或使用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的余额相互核对。
账实核对是指将财产物资的账面结余数与财产物资的实际结余数进行相互核对。账实核对必须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进行,其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日营业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库存现金实有数相互核对;
②每月月末,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互核对;
③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存数相互核对;
④各种应收、应付款项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与相关的债权、债务单位相互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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