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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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有什么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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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有哪些
[律师回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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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步骤1: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同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的,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伤害案件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则学校要及时保护现场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步骤2: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对于较大的伤害事故,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调查,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人证、物证和当事人陈述等。调查取证过程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让当事人各方参与调查取证的全过程。 调查取证的目的有二:一是为解决纠纷提供第一手证据,二是使当事人各方对自己是否承担责任、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步骤3:与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协商 与民事诉讼相比,协商解决的成本要低得多,因此对于只涉及民事责任的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各方首先应该选择协商解决。协商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和赔偿的多少。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是依据其过错程序进行判定的。对于学校而言,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主要依据以下几条:⑴是否因为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⑵是否因为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⑶是否因为教育教学手段或技术手段使用不当致使学生受到伤害。⑷是否因为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学校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各方均没有过错,则学校可以按照公平原则给予受害学生适当的经济补偿。学校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取决于受害学生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学校自身的经济状况。 协商成功后,当事人各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步骤4:如果当事人各方协商未果,则可以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 如果涉及到学校责任,则一般由学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如果不涉及学校责任,则可以由学校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认可的其他第三方出面主持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各方也应签订书面协议。 步骤5: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1、代理人与代理费用 如果当事人对法律事务不熟悉,或者没有时间参与诉讼过程,则可以委托代理人帮助解决纠纷。代理人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非律师的诉讼代理人。如果委托律师,则当事人首先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然后与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得直接与律师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果委托非律师的诉讼代理人,则由当事人直接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费用的收取有两种方式:一般代理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一般代理收费主要根据受害学生索赔金额的比例计收,如果索赔金额过小或非财产性的诉讼主张,则主要按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只有在胜诉的情况下,才可按照事先约定的一定提成比例予以计收。采取哪种收费方法,可由当事人和代理人协商而定。 2.法律援助 如果当事人(不包括学校)请不起律师或其他代理人,那么他们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内容既包括向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也包括由国家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律师进行无偿的法律服务等。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包括: (1)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供援助。 (3)受援助对象和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4)受援助对象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 3.诉讼时效 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为l年,即受害学生应从知道或应当知侵害之日起1年内及对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上诉权。当然,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止或中断情形。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索赔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原因消除后,时效再继续计算。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内;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去的时效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受害者提出索赔,主张权利。 (2)权利人提讼。 (3)侵害人同意履行赔偿义务。 4.审理程序 我国实行两年终审制,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向一审的上一级提出上诉 (如对裁定不服,则在10日内)。二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为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上诉。当事人如对二审判决或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原审或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二级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5.人身伤害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学生伤害程度存在异议,可以向鉴定部门申请进行人身伤害鉴定。人身伤害鉴定主要适用于轻伤和重伤。鉴定伤害程度,应以对人身所直接造成的原发性伤害及其后果为依据,包括伤害当时的伤情、伤害后引发的并发症及其后遗症等。鉴定结论是审理或裁判的重要证据,也是受害学生提出索赔请求和侵权方进行赔偿的关键证据。如果鉴定人与本集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则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请重新鉴定。 6.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 (如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挂号费、护理费等),与医疗有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伤残用具费,特殊医疗费,死亡丧葬费,诉讼费和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抚养损害赔偿金等。如果学生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仅受到侵犯,或因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而间接导致患精神病、神经官能症等,则受害学生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精神损失赔偿金和抚慰金。当然,对于受害学生而言,赔偿范围并非包括上述全部内容,这要视受害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定。物质损失一般比较容易确定,而精神损失则不太容易确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如果要求过高,不但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反而将因此损失诉讼费用;要求过低,将给受害学生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7.执行与先予执行 对于已经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首先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拒不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受害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则可以向申请先予执行。所谓先予执行,是指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当然,申请先予执行也要慎重,必须对官司的胜诉有足够的把握,否则因申请错误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予以赔偿。 步骤6:妥善保存相关案件资料 无论是协商解决、调解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在伤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都要妥善保存相关案件资料,以防止一些当事人在事后又提出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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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是否有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学生出事老师是否有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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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
最高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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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如何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则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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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讼。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讼,人民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讼。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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