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伤害事故有哪些特点?
(1)学生伤害事故是学生,特别是成长中的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广义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损害,而狭义的学生伤害故仅指未成年学生的损害。
(2)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
(3)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般来说,学生意外伤害有以下赔偿项目:
(1)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4)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学校承担侵权补充责任要注意些什么?
(1)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学校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才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学校不再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学校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学校未尽到的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当然,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时,法院应当直接按照学校的过错程度,判令学校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要是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了意外伤害的话,此时需要看学生的实际年龄段究竟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在结合学校的过错,这样才能区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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