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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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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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内容,具体来讲,如果劳动在在合同关系存在期间违规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解除时如果给单位造成的损失,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职员与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之中,有关于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规定,但职员违反了此规定,且违规的行为导致单位遭受损失,职员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是什么?

1、《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

(1)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存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

(2)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职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后具体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来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思自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作出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该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已经被用人单位聘用的职员,如果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想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的,这是由于违规解除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单位遭受损失,而一旦损失发生,职员就有可能会需要承担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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