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法司法解释69条如何判断?
《担保法》将于12月31日终止,将由《民法典》(1日实施)正式代替。
只要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根据《民法典》(1日实施)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哪些情况担保物权会消失?
《民法典》(1日实施)规定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多个债权人之中,如果出现了有抵押的情形存在,那么就需要签订抵押的合同,如果债务人与一方债权人串通的话,那么就已经存在了违法的情形,对于受害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违法方承担赔偿,并可以直接的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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