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69条如何判断?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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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法司法解释69条的判断是,只要出现了债务人出现了多个债务人,但如果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串通,而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那么对于这种行为法院是可以撤销该抵押的行为。
担保法司法解释69条如何判断?

一、担保法司法解释69条如何判断?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将由《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正式代替。

只要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哪些情况担保物权会消失?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多个债权人之中,如果出现了有抵押的情形存在,那么就需要签订抵押的合同,如果债务人与一方债权人串通的话,那么就已经存在了违法的情形,对于受害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违法方承担赔偿,并可以直接的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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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2条释文本条是对保证期间债权债务关系变化的规定。
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理,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相应取代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债权利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对主债权的担保。主合同当事人转让债权不因保证人提供保证而受影响。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表明,债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法律行为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保证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不是保证人专为某个主债权人作担保。虽然主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的债权已由第三人承受,但是债权的转让并不影响主债务人履行原有的债务,对于保证人来说,所担保的主债权并未发生改变,因此,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不影响保证责任承担的原则也不是没有限制,
首先,主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的行为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作出的;
其次,债权转让后,保证人是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也不得以债权转让为由主张原保证范围的改变。
如果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后果另外约定的,那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比如,当事人约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在出现债权转让情形时,保证人就免除了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在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这种债务的转让就会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联系。保证人是为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按照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为债务人作担保是出于信用以及相互之间的需要,保证人一般也是在对债务人清偿能力和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作出了解后,才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也希望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而免除自己代为清偿的责任。因此,如果未经过保证人同意,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就会对保证人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新的债务人能否按期履行债务,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等情况都有了新的变化。如果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并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反担保失去意义。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时,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其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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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交易结果的确认并不否定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承担的责任。在交易活动中,虽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但是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民事责任不得免除,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在追究违规交易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民事责任亦不免除。
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因违规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违规交易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担保法解释120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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