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公开要求有哪些?
1、公开摘要信息。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2、信息公开的位置、地点。行政执法信息应在县政府网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上公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案件,在网上公开的同时,应该在案发地或者案发地社区、村委公示栏中公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局领导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4、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5、办案机构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6、执法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要求我局予以更正的,执法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二、常见的环境行政处罚方式有哪些?
(1)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环境行政主体可责令未经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3)责令停业或关闭。
(4)责令限期治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国海域航行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船舶,有权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行政相对人对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治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5)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和责令赔偿国家损失。这两种处罚方式是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处罚方式,它们被具体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海洋污染损害而使环境质量下降的单位,可以强制其支付恢复环境质量的费用。如果受害者无力从事恢复环境质量的工作,可以支付费用给他人从事此项恢复工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海洋环境并造成损失的船舶可以强制赔偿国家损失。
不是只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国家行政单位每开出的一张行政处罚单,原则上都应该公开相关信息。比如行政处罚的原因,违法事实,做出行政处罚以后的20天之内,应当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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