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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重大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虽然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罚款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可是,对罚款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对于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听证不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若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的,就要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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