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下达环境现场监察文书,填写立案登记表在3日内交法制股。职能部门接到法制股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交办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调查取证,下达环境现场监察文书,填写立案登记表交法制股。
法制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在2日内批准是否立案。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二、环境行政处罚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监察大队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3、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机关负责对辖区内环境案件进行处理和处罚,接到环境污染举报后,职能部门现场取证,下达环境现场监察书,符合立案条件的,对案件立案调查,经过后续调查听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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