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环境管理股、监察大队、自然生态保护股、审批股等(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在2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交法制股。
法制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
分管局长、局长在3日内批准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职能部门派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
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3、审议
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要填写《撤消立案审批表》交法制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
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制股对案件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4、听取申辩与听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制作“申辩笔录”。
对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
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参加。
5、签发
法制股根据审议、申辩与听证结果,责成监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监察大队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送达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7、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职能部门告知法制部,经局长同意后由监察大队负责承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事宜。
8、归档
案件终结,由执行处罚的监察大队及时写出结案报告。
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交协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总原则是“谁办案、谁立卷”“一案一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
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以上就是我国环境行政机关对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立案处理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事项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了解,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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