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公开的时限有时间规定吗?
环保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公开行政信息,如果不及时公开的,公民可以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违反环保法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在环境法规的实施中,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要追究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制裁。
1、刑事责任
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构成危害环境罪需具备三个条件:
第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行政责任
违犯行政法规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其他损失,但未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
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承担行政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和过失;
第二,有违犯行政法规的行为。
例如,违反“三同时”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性污染事件;违反《森林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等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等。
3、民事责任
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环境污染、被害者损失或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出来之后需要按规定进行公开,如果涉及到有个人的隐私或者是国家的隐私就会除外。但对于公开信息的时效在法律上是没有多做规定,只要出结果及时公开就是合法的。如果对结果有任何不服的,那么也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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