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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滞纳金标准是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怎么办?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十一条 【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在环境违法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完全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用不履行这种消息的态度去处理。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采取查封财产,提取工资收入等各种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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