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意定监护是以协议的形式设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的。
2.生效时间不同:意定监护自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同时,一般还要签订管理财产或处理相关事务的授权委托书。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结合,即自协议成立之日即生效,扶养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无需再表示接受遗赠,但是扶养人的权利需要等到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实现。
3.受益主体不同:意定监护的受益人是立遗嘱人。遗赠扶养协议的受益主体是立遗嘱人和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是否为有偿不同:意定监护一般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且附义务的。
5.功能不同:意定监护的功能在于保障当事人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晚年赡养以及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遗赠扶养协议的功能除了为预防纠纷,更多的是解决立遗嘱人的生养死葬问题。
6.效力不同: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或遗赠。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对于意定监护的适用,显然其效力是没有遗嘱扶养协议高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确定遗赠扶养协议,在遗嘱人死亡后,可以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来对遗产进行分配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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