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传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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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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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拘传的条件为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或者是公安机关虽然没有传唤但认为有必要拘传的情形,也即传唤并不是拘传的前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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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拘传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对需要拘传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二、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拘传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当中,是强制力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侦查的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当中。

2.强制力不同

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抗拒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传唤无强制力,不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

3.审批程序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唤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拘传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途径

虽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但是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拘传之前须经传唤。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期间,若是认为有必要,可以传唤、或者是拘传犯罪嫌疑人。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连续传唤、拘传,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变相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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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案件,会传唤,甚至拘传某些人员,时间最长达24小时之久。那么当人被拘传后,公安机关是否会通知其家属呢?毕竟一个人突然“消失”这么长时间,极易让其家属误会的。
司法机关拘传没有必须通知家属的规定
事实上,拘传作为一种最轻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都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使用。
但是,司法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是否需要通知家属,在法律上没有明规定,而且实践中,也没有通行的“潜规则”。所以,当人被拘传后,有些公安机关会通知家属,有些就不会。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时,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亦不得超过24小时。这时,司法机关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的时间非常短,快的很快就能恢复自由,最慢也不过24小时。
只是,司法机关拘传后,在24小时内,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就要及时通知被拘传人的家属:
例如公安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经过讯问,认为有必要刑事拘留,甚至逮捕的,应该24小时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一般来说,在变更强制措施后,只要不存在以下情形的,都应该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重大受贿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等,就会不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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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们我想向你们请教一下公安机关传唤拘传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联系吗,请知道的帮我解答
[律师回复]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传唤拘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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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传唤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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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哥涉嫌犯罪,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拘传了,我很好奇,这个拘传与留置盘查有何区别呢?
[律师回复]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刑事传唤是十二个小时,行政传唤是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1、《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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