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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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话,那是可过户的,要不是的话(例如:集体土地)是不能转让或者过户的。土地受让人也就是继承人如果提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应该到所在的村委会签署明确意见并且加盖公章;并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转让方(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原件交国土局(所)工作人员审核、办理。
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么办理?

一、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样办理?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土地使用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总结上述资料可知,有些土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是不能被继承的,但公民对宅基地拥有土地使用权以后,是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新的人。也就是说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过户操作。目前国家对土地所作出的一系列政策,都是为了防止我国国有土地流失,所以只要大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对土地进行利用和分配,都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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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分别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土地的性质来看,居民享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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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国家交付的用于一年生农作物种植、用于水产养殖的农业土地的公民;
2.接受国家交付的用于种植多年生农作物的土地、用于种植林木的土地、宅基地的公民、家庭户成员;
3.有权使用他人依照本法典和土地法的规定向自己转移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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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证可以继承过户,在过户时,需要带着您的房产证,身份证,您父母的死亡证明,你们的亲属证明,到国土资源局 办理。2、其次,在过户之间。对于可以继承的人员,要进行协商,决定由谁来继承,在写好协议之后,要及时去公证处公证,避免后续各个继承人因为继承的问题而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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