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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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要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意味着地上建筑物也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如果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众必须要意识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跟出让是不一样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以后,可以依法将土地转让出去,但像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产等不动产,产权证书的过户登记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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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朋友在铜陵有一块土地,现在需要卖出去,请问铜陵土地转让的相关资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池土国用(2010)第CHZ-116-1/201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第一次拍卖)。该标的位于池州市长江北路以东、清风西路以北,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10230㎡,国有出让类型,商住用地。地表建筑物设计用途为酒店(在建中),钢混结构,原规划建设规模46126.9㎡,目前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本次拍卖以标的现状为准(仅含地表一层建筑物及地下构筑物)。
二、拍卖参考价:3250万元。
三、竞买保证金:500万元。
四、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2月25日下午17时。
五、报名地址:铜陵市义安大道铜讯大厦七楼。
六、报名资料:

1、企业法人须提供竞买保证金交款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自然人须提供竞买保证金交款凭证、本人身份证件、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七、拍卖方式:本场拍卖会采用网络公开拍卖方式(我公司可协助竞买人办理网络报名、竞拍等手续)。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展示标的,接受咨询、洽谈。有意竞买者请交纳竞买保证金(交款账户: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07001901003000000014,开户行:徽商银行铜陵狮子山支行),到铜陵阳光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竞买具体要求见本场拍卖会《竞买须知》)。
八、委托法院监督电话:0562—2655353
九、联系地址:铜陵市阳光拍卖公司(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660号6层)
以上是对铜陵土地转让的相关资料的相关做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不谢。
你好,我是农村的,我大伯他们家要搬去县城住,因此他想把土地包给我们种,甚至想把土地转让给我们,但是在商量过程中发生矛盾,有了纠纷,对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们并不是很了解,所以想咨询一下土地转包和转让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回复] 您好,要想了解土地转包和转让纠纷,首先要对转包和转让有一定了解,
1、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
2、土地承包权或转让,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让与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与村里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实质就是卖了承包经营权。
3、转包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只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
4、转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备案,不备案也不会因此无效;转让必须通过发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实现。因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取得发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既然不能转让,那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的区别也就无从说起。
至于土地转包法律是允许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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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转让有必要给村里交土地管理费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你是不能卖的,也是不能买的。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这里就要清楚土地是否可以转作它用,农田变鱼塘、农田改厂房之类。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避免以后因此产生纠纷:
四、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二、转让价格评估事宜在转让前。2。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
2,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受让方(买家)必须关注的重点,土地转让合同中也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说明,并经乡镇政府批准,否则无效、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另外,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要对外部人转让使用权,需要经过村民大会通过。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价格低于市场价时,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三,注意事项:。农村土地转让合同如何签订才合法。也就是说,一切私下的转让合同都是无效的、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一、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容积率。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农村土地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组织的成员间进行,无约定的,推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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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定义的相关内容是?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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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流转、土地出让与土地转让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流转、土地出让与土地转让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最为宽泛的使用权转移,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都包含一级流转和二级流转。就国有土地来说,一级流转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让渡,主要是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二级流转即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从国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让渡其使用权,包括转让(买卖、互换、赠与)、出租和抵押等。就集体土地来说,一般指承包地的流转。其一级流转,是指农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即集体将土地发包给农户;二级流转,可以是出租、抵押、入股、合作,也可以是转包、转让(承包权)、互换和托管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目前我们所称的农村土地流转,特指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三权分置原则: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户保留承包权,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在目前的政策和实践层面,未加特别说明和限定的“土地流转”,特指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转让,即狭义的土地流转概念。土地出让。出让的本意是“不为谋利而卖出”,一般为个人自有之物。土地出让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把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转移(初次流转),即所有权人(国家)将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以法定方式赋以使用权人。土地转让。转让的本意是把自己的财物、合法利益或权利让与他人。土地转让属于二级市场行为(再次流转)中的一种,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限于个人和组织)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国有土地的转让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合同方式再移转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方式有买卖、互换和赠与等。承包地的转让主要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的发包关系随之发生变更,而狭义的集体土地流转(即承包地流转)仅限于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农户保留承包权,土地的发包关系不变。综上所述,三者既有区别,又有交叉,更有联系。土地流转的范畴更为广泛,广义上可以包括一切转移行为,狭义上特指农村集体承包地的经营权转移;土地出让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次转移;土地转让是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再转移。在国土管理工作和社会经济活动中,我们要对有关概念严格区分、精准把握,特别是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到具体的转移行为,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而不是笼统地签订为土地流转合同,以免因理解不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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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转让,土地转让需要哪些手续,土地转让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邻、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土地承包相关问题的解决,想请问律师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如何进行,有那些相关的转让办法
[律师回复] 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条款操作: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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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相关税费
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并不是说由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承担,而是双方分别承担自己应付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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