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具体如下:
1、主从合同的形式
所谓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
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建立保证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
2、主从条款的形式
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3、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
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保证法律关系成立;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保证法律关系不成立。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保证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规定来推定保证的内容。
事实上,债务人跟保证人约定担保时,一般会明确保证的方式,这样双方才知道各自的责任,不过未约定保证的方式的,法律上也对此有所规定,即推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而言,就是在债务人债务到期之时,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主张还款,也可以找其保证人还款,并且无先后之分。但是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并不直接影响保证期间,而保证期间也由双方自主约定,双方对此未做约定的也有相应规定。
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如下:
1、未约定保证期间
双方对此没做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在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债务人不肯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在这6个月内找保证人还款。
2、有约定保证期间
债务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将会被视为没约定,到时候还是按如上所述计算,即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计算保证期间。
现在许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而保证人未避免承担保证责任,就会跟债务人约定不合理的保证期间,其实质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对此明确了该规定,将该情况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所以,如果是怎么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法律上将得不到承认,保证人该承担连带保证的还得继续承担。
3、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保证期间
如果双方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将会被视为约定不明,具体计算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公民、单位在同意担任某债务关系的担保人之后,可以采取直接在主债务合同之中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的方式,或者是在主合同之中签署姓名、另签署一份从合同的等的方式来建立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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