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民法典》是3编第29章。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一)原物返还
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二)作价返还
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受害人都有权依据法律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益或者等价的赔偿,但是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不在可以要求返还不得当利益的范围,而且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益只有“原物返还”和"作价返还"这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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