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违约完全赔偿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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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是适用完全赔偿原则来处理合同违约事宜,那么违反合同一方的当事人,需要赔偿守约一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也就是说,守约的一方不仅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遭受的现实损失,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同履行后开得到的利益。
民法典中合同违约完全赔偿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一、民法典合同违约完全赔偿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民法典》中所称的完全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同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二、合同违约的其他赔偿原则

1、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民法典》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所谓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谓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2、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也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它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

4、责任相抵原则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体现了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民法典》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消,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现行《民法典》之中规定的可以用来处理合同违约事宜的原则是比较多的,在实际违约情形发生之后,各方合同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目前情形的原则来处理合同违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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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完全赔偿原则是什么
合同完全赔偿原则是什么?当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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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完全赔偿原则
[律师回复] 损害赔偿,又称赔偿损失,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赔偿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责任。它是违约责任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一、完全赔偿的原则是什么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所受到的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以赔偿,它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守约方利益的有效措施。赔偿损失应当以守约方有损失为前提;同时,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违约方也要全部赔偿,通过赔偿使守约方的利益能够达到合同得到履行的相应状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不仅要包括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的现实的损失,即守约方现实的财产减少、丧失和费用的支出,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虽然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合同如约履行后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财产利益。例如,在涉及转卖的合同关系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其所遭受的利润损失,就是方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可得利益有以下特征: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是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获得的利益。2.可得利益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被当事人获得。3.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获得的利益,也是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在赔偿可得利益时,应当采用“合理预见”规则。即赔偿额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这里,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非守约方,以维护公平;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以排除市场变化对赔偿额的影响;预见的标准应当是一个理性的、通常的标准。
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约定吗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对有关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作出安排。它不同于损失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损失赔偿要以守约方受有损失为前提,当损害发生后,会遇到确定赔偿额的困难,且其计算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约定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助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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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原则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法第107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显然,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由此可见: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但事实上,即可得利益。”第112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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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法第107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显然,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由此可见: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但事实上,即可得利益。”第112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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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原则的法律特点
完全赔偿原则其实就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的一种的有效的保护措施,是因为违约的一方使受害人遭受一定损失应付的赔偿责任。那么关于完全赔偿原则的法律特点有哪些?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完全赔偿原则的法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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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完全赔偿原则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任意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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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完全赔偿原则,如何认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完全赔偿原则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换言之,只要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都应该予以赔偿。完全赔偿原则规定于《合同法》第113条中,其表述是“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二、如何认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一)现有财产损失即所谓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财产减少和支出的增加。常见的有:
1、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财产的毁损灭失;
2、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
3、停工损失;
4、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
5、诉讼费用。从理论上讲,受害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提讼的诉讼费用应当计入损失。
(二)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受损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是指利润。一般来说,只要是合理预期能够取得的利润,都可以认定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只是对可能或者预计获取的财产的预期,容易发生争议,计算也存在种种实际的困难,应综合当事人的预期、市场行情、当事人同样交易的获利情况、其他经营者同类交易的一般获利情况等进行判断,尽量做到公平合理。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有不同的内容,并行不悖,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
之前签订了一个合同,现在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违约了,对方要求赔偿,请问合同完全赔偿的原则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就是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必要的。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因此,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由于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当事人是可以获得可得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实际损失没有实质的差别,它们都是因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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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完全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1、完全赔偿原则。2、合理预见原则。3、减轻损害原则。4、损益相抵原则。5、责任相抵原则。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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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的原则是什么,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约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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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赔偿的原则是什么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所受到的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以赔偿,它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守约方利益的有效措施。赔偿损失应当以守约方有损失为前提;同时,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违约方也要全部赔偿,通过赔偿使守约方的利益能够达到合同得到履行的相应状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不仅要包括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的现实的损失,即守约方现实的财产减少、丧失和费用的支出,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虽然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合同如约履行后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财产利益。例如,在涉及转卖的合同关系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其所遭受的利润损失,就是方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可得利益有以下特征: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是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获得的利益。2.可得利益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被当事人获得。3.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获得的利益,也是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在赔偿可得利益时,应当采用“合理预见”规则。即赔偿额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这里,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非守约方,以维护公平;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以排除市场变化对赔偿额的影响;预见的标准应当是一个理性的、通常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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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是否有效,损失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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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约定吗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对有关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作出安排。它不同于损失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损失赔偿要以守约方受有损失为前提,当损害发生后,会遇到确定赔偿额的困难,且其计算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约定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助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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