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第980条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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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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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0条规定的内容是,如果管理人管理的事务不符合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可是,在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还是应该在自己取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支付适当的补偿金。
民法典无因管理第980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第980条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成立无因管理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对于管理人来讲,管理人本身没有法定,更没有约定的义务,是出于好意,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才管理他人事务的,这样才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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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刑诉中只有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是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诉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
第三人可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明确规定。而按最高院行诉法解释第9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是行诉中的第三人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5、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66、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从法理上说有独第三人若对管辖权不服,可以另行,但不可以对原被告的管辖权提异议。本人翻了翻书籍,发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享有完全的当事人资格,确实有异议权参考资料:l//03/cotet_.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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