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民法典新增了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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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民法典》新增内容主要包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时的支出,具体承担对象和特殊情况、行纪人如果占有了委托物,对于委托物具有保管义务以及对于委托人的赔偿义务等,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行纪合同民法典新增了什么内容?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而且是对立法之前已经存在的行纪业的商业习惯的一种立法确认。从这个特点来反推可知,行纪人通常应当是一种商事行为,所以成本和风险自担。

这里费用,不包括行纪的报酬,是指从事行纪事务的必要成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或全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是,这也意味着,假如没有约定,那么只要是在从事行纪事务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都应当是行纪人自行承担。曾经有案例中,行纪人请求委托人支付采购货物的采购款,还有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关的税费,都被法院以此中的此条为依据驳回了。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像寄售这样常见的行纪业中,经常性地是由行纪人占有委托物,行纪人应当以良善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对委托物进行保管。

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本条是上一条的补充规定。

对照条款,有文字调整,将“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修改为“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没有实质变化。

所谓“合理处分”,是指:一要根据委托物本身的特点和状况进行处分,二是要尽量减少委托人的损失为原则。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本条前二款,是对于行纪人没有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卖时的法律规定。所谓“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是指在行纪人已经补偿其差额的前提下,委托人不得以按买卖违背了自己指定的价格而拒绝接受这笔买卖的结果。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本条第三款中的“特别指示”,应当是指委托人对于指定的买卖价格作出了必须遵守某个价格或价格水平的特别表示。例如,“只能以1000元卖出某物,不接受其他成交价格”,或者“不得高于10000元购入某物”,等等。有时候,出于总体销售的计划以及总体的商业利益,在局部的某些商事活动中,委托人很可能在通过行纪人出售货物时,还可能特别要求将出售价格控制在低位。

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将中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修改为“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这是商业习惯的法律确认。行纪人行使这样的介入权,前提是2个:1、商品是有市场定价的;2、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所谓委托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就是指明确表示过行纪人不得成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合同《民法典》新增内容主要涉及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义务,行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等。除此之外,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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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我们力求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了解释。
《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但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怎么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解释》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与以往对未经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做法有所不同。
《婚姻法》新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解释》按照立法原意,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规定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婚姻法》第18条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是不同的。
探望权属于婚姻法新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就此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如出现法定的需中止行使和可以恢复行使探望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权利人提出主张后,在执行程序中以裁定或通知的形式予以解决。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这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其次,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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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新增股东入股流程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股东公司入股注意事项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1 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有多少,有条件的话,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下比较放心,当然如果公司比较小,也就无所谓。
2 入股方式要搞明白,是新增注册资本,还是股权转让。
3 新增注册资本的话,要办好验资手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并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入股协议(包括股权比例、分红方案等)。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六、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七、登记流程:首先要到当地工商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然后拿着已有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有现在法人的身份证、还有股东决议、以及变更登记表还有个人的一切证明,估计还要出资证明等。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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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要扩大规模,现在需要增资,我想具体了解一下最新公司增资流程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1、增资公司授权经办人,携带其公司执照正副本,及本人身份证,到执照签发的工商局分局领取相应表格。内资咨询柜台领取。当天完成。
2、领取表格时,工商局中相关人员会告知办理所需要准备的资料物件,及表格中需要填写的内容。
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验资报告
(4)公司股东决议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执照正副本
(7)代理人身份证
3、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准备公司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可一式多份,做留档。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此步骤顺利可1个工作日完成)
如果对公司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能否通过存在疑惑,可携带这个二份文件及执照,到执照签发的工商局分局,先行咨询。排内资的柜台。
4、联系会计事务所及银行,将要增资的金额汇入公司验资的临时账户,账户所在银行出具证明(收款凭证、对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3-4个工作日)。将证明(银行邮寄至事务所)、营业执照及之前的验资报告交付会计事务所,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2个工作日)。(如果需要节省资金被冻结时间,可在第三步骤完成后,再开设零时验资帐户。)
费用:会计事务所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一收取费用。(进出口公司的增资报告)
5、当所需准备资料装备完成后,由代理人递交到执照签发的工商局分局,现场做审核。通过,出具《企业登记申请收件凭据》。
6、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可凭《企业登记申请收件凭据》上表示的日期,携带此单据,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费用: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收取增加部分0.8‰以及10元整的工本费。(详细收费请查阅工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8、在领取新执照后,使用法人身份证为公司临时验资帐户解冻,将资金转入相应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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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纪律包含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纪律的范畴
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
7.遵纪奖励与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从列举的8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看,用人单位可从五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管理(或称人事管理)、考勤与休假、生产与工作、奖励与惩罚、其他。
二、制度下的劳动纪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纪律生效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因此在制定劳动纪律时要注意以下事项:劳动纪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制定劳动纪律是用工自主权的集中体现,因此法律承认合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但《劳动法》本身是对劳动关系过程严格控制的法律规范,这反映在对劳动纪律的制定上,法律有相当明确的要件要求。劳动纪律制定中的首要条件就是,不得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这就要求制定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相当的熟悉。另外,在具体制定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纪律的制定应当合理。有些用人单位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劳动纪律中制定了一些虽不违法但有违人情的规定。本质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法官也可依据自由裁量权,裁定无效。如,某企业规定:员工见到上级不主动打招呼的,可处以警告甚至扣奖金的处罚。这一劳动纪律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应属无效。
2.劳动纪律必须表述清楚,不能留有漏洞。“劳动纪律”具有准劳动法规的效力,因此在制定时应尤其注意其制定设计的严密性,防止条款间的冲突。有很多劳动纪律都存在诸如:“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等”的条款,这些语焉不详的条款,看似是扩大了管理范围,但其实是无效的。一旦用人单位按照这样的条款处理员工,其结果往往是将自己陷入失败的诉讼。
3.劳动纪律应当适用于实际工作。劳动纪律应主要针对生产管理中的具体行为,不应过于原则、宽泛。更应注意避免涉及员工隐私。
4.劳动纪律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劳动纪律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不能套用。劳动纪律制订过程中应当将制度草案交实际操作部门审核。劳动纪律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工会、员工代表意见。劳动纪律起草完成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公布。
5.劳动纪律应当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公布、培训、员工签字、企业发文、办公会议讨论、职代会通过、内部局域网发布、公证、刊登于内刊厂报等。
行纪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编号: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 第二条 行纪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 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 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 第六条 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 第七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承担。 第八条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________。 第九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________。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________。 行纪人违约责任: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人民。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 委托人: 委托人(章): 行纪人: 行纪人(章): 住所: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劳动纪律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纪律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纪律的范畴
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
7.遵纪奖励与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从列举的8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看,用人单位可从五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管理(或称人事管理)、考勤与休假、生产与工作、奖励与惩罚、其他。
二、制度下的劳动纪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纪律生效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因此在制定劳动纪律时要注意以下事项:劳动纪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制定劳动纪律是用工自主权的集中体现,因此法律承认合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但《劳动法》本身是对劳动关系过程严格控制的法律规范,这反映在对劳动纪律的制定上,法律有相当明确的要件要求。劳动纪律制定中的首要条件就是,不得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这就要求制定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相当的熟悉。另外,在具体制定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纪律的制定应当合理。有些用人单位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劳动纪律中制定了一些虽不违法但有违人情的规定。本质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法官也可依据自由裁量权,裁定无效。如,某企业规定:员工见到上级不主动打招呼的,可处以警告甚至扣奖金的处罚。这一劳动纪律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应属无效。
2.劳动纪律必须表述清楚,不能留有漏洞。“劳动纪律”具有准劳动法规的效力,因此在制定时应尤其注意其制定设计的严密性,防止条款间的冲突。有很多劳动纪律都存在诸如:“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等”的条款,这些语焉不详的条款,看似是扩大了管理范围,但其实是无效的。一旦用人单位按照这样的条款处理员工,其结果往往是将自己陷入失败的诉讼。
3.劳动纪律应当适用于实际工作。劳动纪律应主要针对生产管理中的具体行为,不应过于原则、宽泛。更应注意避免涉及员工隐私。
4.劳动纪律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劳动纪律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不能套用。劳动纪律制订过程中应当将制度草案交实际操作部门审核。劳动纪律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工会、员工代表意见。劳动纪律起草完成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公布。
5.劳动纪律应当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公布、培训、员工签字、企业发文、办公会议讨论、职代会通过、内部局域网发布、公证、刊登于内刊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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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吗?
行纪合同不是《民法典》新增,是原本就存在,《民法典》对此进行整体的编撰而已。需要注意的是,行纪合同的签订必须要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而非委托人的名义。此外,此项合同仅仅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所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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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劳动纪律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纪律的范畴
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
7.遵纪奖励与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从列举的8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看,用人单位可从五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管理(或称人事管理)、考勤与休假、生产与工作、奖励与惩罚、其他。
二、制度下的劳动纪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纪律生效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因此在制定劳动纪律时要注意以下事项:劳动纪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制定劳动纪律是用工自主权的集中体现,因此法律承认合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但《劳动法》本身是对劳动关系过程严格控制的法律规范,这反映在对劳动纪律的制定上,法律有相当明确的要件要求。劳动纪律制定中的首要条件就是,不得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这就要求制定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相当的熟悉。另外,在具体制定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纪律的制定应当合理。有些用人单位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劳动纪律中制定了一些虽不违法但有违人情的规定。本质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法官也可依据自由裁量权,裁定无效。如,某企业规定:员工见到上级不主动打招呼的,可处以警告甚至扣奖金的处罚。这一劳动纪律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应属无效。
2.劳动纪律必须表述清楚,不能留有漏洞。“劳动纪律”具有准劳动法规的效力,因此在制定时应尤其注意其制定设计的严密性,防止条款间的冲突。有很多劳动纪律都存在诸如:“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等”的条款,这些语焉不详的条款,看似是扩大了管理范围,但其实是无效的。一旦用人单位按照这样的条款处理员工,其结果往往是将自己陷入失败的诉讼。
3.劳动纪律应当适用于实际工作。劳动纪律应主要针对生产管理中的具体行为,不应过于原则、宽泛。更应注意避免涉及员工隐私。
4.劳动纪律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劳动纪律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不能套用。劳动纪律制订过程中应当将制度草案交实际操作部门审核。劳动纪律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工会、员工代表意见。劳动纪律起草完成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公布。
5.劳动纪律应当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公布、培训、员工签字、企业发文、办公会议讨论、职代会通过、内部局域网发布、公证、刊登于内刊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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