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赠与合同与现行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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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赠与行为是赠与人的主观行为,不需要签订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双边合同,只有受赠人接受赠与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可能存在多个受赠人),合同双方都需要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与现行的区别是什么?

一、民法典赠与合同与现行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体不同

赠与合同是共同意识的表达形势,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为主,主体一般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而赠与行为是一个人的主观行为,主体是自己本身。

(二)程序不同

赠与合同需要签订合同,要遵循签合同的相关法律程序,而赠与行为不需要签订合同,基本没有什么程序。

(三)相关法律条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并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过程,所以承揽合同里必须包括当事双方的基本信息、承揽的具体内容、交付工作成果的标准以及报酬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基本内容。

赠与合同是可以附条件的,受赠人接受赠与标的物后,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撤销赠与;但是赠与行为没有明确的书面说明,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后可能不太容易撤销赠与,所以赠与行为如果是附条件的,最好是签订赠与合同或者保留赠与时的录像或录音,以便以后的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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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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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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