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的方式发生变化
一是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二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民法典》施行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变更成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发生变化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简单来讲,就是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约定期间保证人就不承担责任。同时,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解析:《民法典》施行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由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变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转让中保证责任发生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民法典》施行后,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由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为未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不对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实行后保证合同的债权转让中保证责任发生变化,未通知保证人的将不对其承担责任;保证的方式变为没约定或是不明确的将变为一般保证;以及保证期间也发生改变,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由债务履约期满起两年变成六个月。民法典出台帮助保证合同的条款更为完善和具有逻辑性,更好保护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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