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提交几份由什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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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上诉状提交几份由被起诉人的人数确定,提交的上诉状之中,需要协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名字、上诉请求等的内容。若是上诉请求被法院受理,上诉人需要预交诉讼费用。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民事上诉状提交几份由什么确定?

一、民事上诉状提交几份由什么确定?

民事上诉状提交几份由被起诉人的人数确定,提交的上诉状之中需要包含以下的内容:

(一)标题:以“民事上诉状”作标题

(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1、上诉人基本情况: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2、被上诉人基本情况:同原告项同

(三)案件来源: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0×年×月×日〔200×〕××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主要写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消或变更原审的判决、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应根据原判的错误,简要指出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或诉讼程序不合法之处。

(五)上诉理由:这是上诉状的关键部分,关系到上诉理由是否成立。通常从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适当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原判的错误进行辩驳。正文结束部分通常写:“综上所述,特向你院上诉,请依法撤消(或变更)原裁判。”

(六)结尾: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二、与民事上诉有关的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第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民事纠纷案件之后,可能会下发判决书,在判决书之中,除了会注明判决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等的内容外,一般会包含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如果案件当事人想要上诉,需要在上诉期间内,书写、并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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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撤销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 )某某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直接予以改判。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 ) 高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一、该判决对被告的辩称,存在遗漏和曲解。 该判决称“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某某分公司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而某某分公司真实意思是,对原告起诉的与其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是存在的,但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据以证明的相关证据存在异议的,且原告起诉的证据是非常不足的。该判决称“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称:要求某某公司与原告协商解决”,众所周知要求调解不属相对人抗辩,将被告要求调解作为辩称内容显然文不对题,更非被告的真实辩称意思表示。而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的真实辩称意见则与某某分公司以上真实辩称意见相同。可是,该判决却断章取义,未将被告的真实答辩意见记入笔录,导致了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
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了完全倾斜于原告和绝对不利于被告的裁决。显有失公平。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该判决对原告诉请的返还本金1987196.54元予以认定,但原告称该款项是某某承揽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拖欠的款项,该事实在该判决书中并无阐述,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购房款是现金还是欠款,以及支付或欠款时间、金额的来源是该案的基本内容,但该判决均未查明并列入判决书,显而易见本案的事实是不清的。
(二)该判决认定某某东龙房产与被告之间已结算完毕,不欠其工程款为解除合同的前题。可事实是,结算并未办理完毕,且房屋买卖合同既然合法有效,解除合同与第三人结算款项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另:该判决认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殊不知本案被告有二,是哪个被告亦同意?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显含糊其辞。
(三)该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一份收条和房屋转让清单两份证据。并且,判决书未载明本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和法院认证过程的事实。上诉人不得不对本案庭审程序是否合法产生了质疑。 上诉人认为,未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该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便合同无效,也只须返还购房价款,至于双方存在的经济损失必须有经济损失的客观存在,且对损失的承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由双方分担。本案原告既未向法院提供购房款是向银行货款的事实依据,该判决也未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更没有按过错责任分担所谓的经济损失。 尤其是,该判决支持原告返还购房款是1987197.54元,并支持赔偿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09年9月14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698770.80元计算。上诉人认为,该判决,既未对所谓本金的数额和来源予以查实确认,且对2009年9月14日三年多以前已经了结超过诉讼时效的钱款的利息在该判决中再作认定。显而易见,该判决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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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有关于收养的问题咨询我,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清楚,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民事状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某、连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蒋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沐川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某、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代明,被上诉人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收养人蒋红于1991年4月开始跟随蒋某某生活,由蒋某某负责照料其学习和生活直至成年。2013年1月12日,在外务工的被收养人蒋红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唐某某、连某某夫妇与蒋某某一同参与了对被收养人蒋红交通事故的处理。随后,蒋某某独自处理了被收养人蒋红的丧葬事宜,并将被收养人蒋红安葬于蒋家坟地。唐某某、连某某夫妇未参与对被收养人蒋红丧葬事宜的处理。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991年4月被收养人蒋红开始跟随蒋某某生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未颁布施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gt;的通知》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故本案应适用1984年8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针对本条,唐某某、连某某提出:蒋某某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在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日起仅仅只有9个月时间,不符合该意见中“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的条件。但自被收养人蒋红跟随蒋某某生活之日起,蒋某某就一直负责照料其生活和学习,直至被收养人蒋红长大成人,该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且不间断的状态。同时,被收养人蒋红因交通事故的意外去世后,唐某某、连某某夫妇也并未参与对被收养人蒋红丧葬事宜的处理。被收养人蒋红的丧葬事宜皆由蒋某某操持,蒋某某已尽到了对被收养人蒋红的生养死葬义务,可以确认蒋某某与被收养人蒋红的收养关系成立。故对唐某某、连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gt;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唐某某、连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由唐某某、连某某承担。
上诉人唐某某、连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条文理解有误。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交来源于亲友或是群众的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蒋某某与蒋红之间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蒋红是在1991年5月24日由蒋某某之母唐文秀到上诉人父母家将蒋红抱走,此时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实施仅仅只有几个月,不符合“长期共同生活”的特征。
2、在2000年蒋红户籍入户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经实施9年多了,蒋某某为蒋红办理入户时就应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被上诉人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户籍的证据形成程序上严重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3、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与蒋红收养关系成立,违背了蒋红与上诉人之间并未脱离生父母关系的事实,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
1、撤销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
2、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3、本案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蒋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是考察了全案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唐某某、连某某提交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民终字第439号民事裁定书及送达回证、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拟证明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3)嘉盐民初字第1239号上诉一案已中止诉讼。
被上诉人蒋某某质证认为: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除认定一审所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2013年1月12日,蒋红因交通事故死亡。蒋某某作为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唐某某、连某某以其系蒋红亲生父母,应作为本案唯一原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5月30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嘉盐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蒋某某50 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0 000元,合计250 000元;
二、被告汤永伟赔偿原告339 171.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唐某某、连某某的诉讼请求。……。唐某某、连某某不服该民事判决,上诉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5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嘉民终字第43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蒋某某在该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与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某、连某某诉蒋某某确认收养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有关,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后在1998年11月4日被修正,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 本案的收养行为发生于1991年上半年,当时收养法尚未施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收养的条件作出专门的规定,但在1984年8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收养问题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按照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予以保护。本案中,蒋某某与蒋红虽然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自1991年上半年蒋红一直跟随蒋某某生活,蒋某某对蒋红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且蒋某某与蒋红以父女相称,蒋红的户籍也体现了养父女关系,故蒋某某与蒋红已建立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依法应予确认。因此,原审法院确认蒋某某与蒋红的收养关系成立并无不当。上诉人唐某某、连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与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你好,我与现在的公司产生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上诉到法院,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上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某之间是合伙关系,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租赁关系,而且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行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某之间是租赁关系,主要依据的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一审法院对刘某所做的《调查笔录》及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作出。但实际上被上诉人从未与刘某之间签订任何租赁合同,事实情况是被告以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出资,刘某以机器设备出资进行的合伙经营行为。两人约定的出资以及利润分配比例为被上诉人占60%、刘某占40%。双方基本上每隔一段时间对工地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并分配利润。这个事实是上诉人以及其他员工都清楚的事实,在事故发生后的协商过程中,二人也多次承认此事,且均表示愿意根据出资比例承担上诉人损失。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刘某在一审法院所做《调查笔录》、出具的《收条》是事发后双方为了减轻赔偿责任而故意虚构和编造的,并非本案客观事实,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刘某在一审法院所做《调查笔录》是其虚构和编造的,内容不仅严重违背事实,而且前后逻辑矛盾。
首先,刘某在里面陈述其租赁被告场地时间是2014年开始,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与刘某的租赁期限起点2015年4月16日矛盾;
其次,该块场地租赁的租金五万元与市场行情严重不符,按照这几年的市场行情,被告的这块场地一年租金至少十万元以上;再次,上诉人是于2015年2月份才到场地工作,并非刘某所说2014年5月,并且工资的发放是每月4500元,按月发放,而非按天发放;
最后,也是刘某的陈述最不合逻辑、最违背事实的一点,事发后明明是被上诉人支付了上诉人医疗费,刘某却称是其向被上诉人借款支付了上诉人医药费,这与刘某跟上诉人谈话是前后矛盾的。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收条》亦不真实,根本不存在租赁,怎会有《收条》?
  
(三)如果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刘某之间确实是租赁关系,那么根据双方《土地租赁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应由刘某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上诉人在工作时发生工伤,完全与被上诉人无关。那为何被上诉人要如此好心支付上诉人高额的医疗费用呢?本案如此多疑点,一审法院为何未能仔细考量?随意认定了双方的租赁关系,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一审诉求?上诉人认为不仅本案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行为,而且一审法院存在审判不公的行为。
  
二、上诉人自始至终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与刘某之间的合伙关系不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上诉人自2015年2月入职被上诉人处工作,主要根据被上诉人的指令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工资主要由被上诉人发放。至于刘某与被上诉人合伙,是被上诉人与刘某之间的事情,与上诉人无关,并不能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反,由于他们的合伙关系,上诉人不仅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一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依法不应被准许。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没有变更律师的前提下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导致本案存在双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风险,诉讼程序上存在违法
  本案一审原告与被告代理律师均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本案一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均为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认为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而且从上诉人一审败诉的结果看,同一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不排除相互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点,建议案件当事人更换律师后再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在此存在疏漏,导致本案存在双方律师恶意串通的风险,诉讼程序上存在违法。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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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具体内容(略)
二、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内容(略)
三、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具体到本案,适用的法律应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及上诉人的相关规章制度。此 致××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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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与邻家发生土地纠纷,现在要土地确权确定到底归属与谁,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土地确权上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2 人名义领取的。可是,到了2008年的时候,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居然持有一本《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且该证书上的承包土地涉及上诉人家的承包土地(该证书上有部分土地不属于上诉人家的承包土地)。为此,上诉人找到了当时的村、社干部,村上告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毛某某的《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村上错发的,是错误的,是无效的,并于2008年11月12日向上诉人出具了书面的《证明》。 本以为村上出具了证明就没有问题了,谁知道在政府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时候,毛某某又拿出他那本来源不合法的、无效的《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主张原双方签订的《土地、林地转包协议》中约定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被上诉人。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均未果。 上诉人认为本案争议的农村土地一直是自己在依法承包经营,虽然自己曾经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的《转包协议》,约定了“甲方在政策范围内将上述土地、林地永久性转包给乙方”,但这只是转包,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改变,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从没有丧失过。尽管,被上诉人持有一本《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其取得是不合法的,村上也证明了这个证书是无效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在确权颁证时认为该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产生了争议,要求双方当事人依法诉讼对该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司法确认后方能确权颁证。
3 为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遂以被上诉人为被告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林地转包协议》中约定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享有”等。但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本案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一审起诉。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起诉条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起诉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这四个起诉的条件,前面三个条件再次不用过多解释,对于管辖问题也不多谈。仅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讨论一下。
上面是一份土地确权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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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交民事上诉状要交几份?
公民提交民事上诉状要交几份需要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来进行不同的判断,比如说被上诉人是三人,那么就应该提交四份民事上诉状,因为还需要给法院一份民事上诉状,这样法院才能按照规定开具缴纳上诉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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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合同公司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在法院打官司,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确认违约反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反诉人:某开发有限公司
经营所在地:东二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施 董事长
被反诉人:某广告装潢公司
住所地:南一路6号21室
法定代表人:吴 经理
反诉请求:
1、确认被反诉人违约,并确认被反诉人丧失本案系争合同所约定的优先续订权;
2、由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51789.44元;
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9年4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发布广告,期限为一年,费用总额人民币64万元。被反诉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费用总额的30%,在广告发布后一周内支付65%,余5%在合同期满后一周内支付。另,在合同“甲方(被反诉人方)责任”部分写明:合同期满后,被反诉人方有优先续订权。此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反诉人曾多次以各种方式要求被反诉人切实依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甚至明确告知其若再不依约付款,将不再考虑续签合同问题。但被反诉人仍然拖延支付大部分的合同价款,造成反诉人利息损失;合同于2000年6月期满后,被反诉人至今未支付剩余5%的费用,又给反诉人造成利息损失。上述合同价款及利息损失总计人民币51789.44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综上,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偿还。另外,由于被反诉人违约,根据合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依法确认被反诉人已丧失优先续订权。
特此提起反诉,请予支持前述诉请。
此致
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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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离婚了,孩子判给我了,判决结果要求我前夫定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请问被抚养人生活费民事起诉状模板提供一份?
[律师回复] 原告:张某,男,汉族,2002年12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张家彬之母),女,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1#栋1门702室,电话:60230。
被告:张##(张家彬之父),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701室。电话:15823020。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事实与理由:
父母于2015年9月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现在原告上学前班,学习、生活的费用也增多了。由于金融危机,母亲收入减少,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去年到今年的物价飞涨,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增涨了不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与情与理与法都是应该的,完全合情合理。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令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400元。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张# 法定代理人:
二00八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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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诉状提交几份
四份,一份给法院,三份给被告。民事案件起诉时,如果被告只有一个人,原告需要提交二份起诉状,证据的复印件也要提交二份,其中一份由法院存卷,另一份由法院转交被告。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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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和卖家出现了纠纷,现在我被起诉了,我需要一份确认合同无效答辩状范文,有谁可以提供吗?谢谢。
[律师回复]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因 ______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 _____)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 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 “加工合同纠纷 ”而是 “买 卖合同纠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51条、 252条之规定:加工 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 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 报酬的合同。而 _____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 同》,但定作人 _____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 验收标准等事项, _____提供的所谓 “定作成品 ”实际上 是 _____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30条 之规定, _______与 ____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 的案由应定为 “买卖合同纠纷 ”。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与_____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_____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__只不过是_____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______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_____提供的YSF-D 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_____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_____的产品,但是与_____签订的《买卖协议》,与_____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_____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_____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_____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_____对答辩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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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作为受害者对审理结果不满意,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民事起诉状交通刑事反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 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87.20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71417.20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05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11287.20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上面是一份民事起诉状交通刑事反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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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诉状提交几份
需要四份。刑事上诉状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每人一份、法院一份、检察院一份。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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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车库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车库确权纠纷起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房屋确权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台江区,联系电话: 被告
一:,女,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
二:,女,汉族,住址: 被告
三:,女,汉族,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座落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35号2#楼单元(1层附属间)房屋八分之五份额归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座落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35号2#楼单元(1层附属间)房屋 [榕房权证R字第1024656号,建筑面积8
6.57平方米,附属间建筑面积
8.96平方米](以下简称讼争房屋)为原告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年12月24日出生)于200。年6月4日去世,未留下遗嘱处分讼争房屋其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依法律规定应由其配偶(原告。。。)、子女(被告。。。、。。。、。。。)、父母(先于。。。去世)法定继承讼争房屋。。。享有的份额。原告和三被告按法定继承每人继承讼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讼争房屋为原告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讼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因此原告共享有讼争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台江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三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按照确权之诉提起诉讼。
1. 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 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 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 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 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 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 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 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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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遭遇了交通肇事被抓了,因为不知道故意的对于刑附民方面需要上诉处理,所以有谁可以提供一份交通肇事罪刑附民上诉状吗?
[律师回复] 民事上诉状由七部分组成:
  
1、上诉状的名称,即“民事上诉状”五个字。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案由。
  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4、上诉的请求。
  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5、上诉的理由。
  这是上诉状最重要德望组成部分。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1)认定事实方面。
  各种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各不相同的,各种性质的案件有各种不同内容的事实。如继承案、赡养案、离婚案、经济合同案等案情事实都各不相同。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认定的事实不实或不清、不准、不当甚至全部错误时,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2)适用法律方面。
  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其内容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所违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决离婚案中错误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条款,债务案中错误地引用了《民法》的条款,经济案中错误地引用了《经济合同法》的条款等,应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我妻子以感情不和提出离婚,现在已经起诉到法院,还牵涉财产分割问题需要解决,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民事起诉状 离婚后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原 告:////,男,1979年/月2/日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区//路//号地下,身份证号:4401////。
  被 告:霍///,女,1982年/月1/日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区/巷/号,身份证号:4401/。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单元/房(分割方案: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在扣除涉案房产欠款后将剩余房产价款的二分之一支付给被告);
2、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0日生一男/。2012年11月1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随原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单元/房)并未分割。
由于涉案房产在原被告离婚前的2009年就已经出租给租客使用,用收取的租金支付银行的按揭款,因此双方在离婚时就没有对该房进行分割,原告想通过出租收益支付按揭款以缓解经济压力。然而事与愿违,离婚后被告单方强行赶走了租客,自己住进了涉案房产。到后来被告干脆更换钥匙霸占双方共有的房产不允许原告进入。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该房不能出租,原本每月按时交付银行的按揭款(每月10日左右)已变成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但是被告并没有按时打款给原告(按揭款月供账号为原告账户),多次造成银行扣款不成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原告的银行商业信用。同时,被告赶走租客单方霸占本属于双方共有房产的行为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原被告在分割涉案房产之前需返还的债务有:
1、银行贷款;
2、向//的购房借款658////元。对于银行贷款,原告愿意在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属原告前向银行付清全部余款(多付款部分被告在分割价款时扣除),或者将该房出售,由买家垫资赎契后均分。对于向///的购房借款658///元,原告愿意同被告共同平均负担。
综上所述,原被告已离婚多年,双方共有的房产被告独自霸占,原告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且双方就分割上述财产多次协商未果。另外该房处于按揭状态,被告不按时支付银行按揭款也会影响到银行的利益,为避免双方婚后再进一步因房产问题激化矛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谢谢!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式 份,每份 页;
证据及证据清单一式 份,每份 页。
这便是我认为民事起诉状 离婚后分割财产问题的答案,希望你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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