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制作说明是什么内容呢?
1、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作出复查决定时使用。
2、本文书由首部、申诉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申诉理由和请求、复查认定的事实、复查结论及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如申诉理由比较简单的,申诉理由和请求部分可与案由和案件来源部分合并,在“向本院提出申诉”后写明申诉理由和请求。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诉人,一份附卷。
(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范文。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如由其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写明代申诉人和被代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代申诉人与被代申诉人的关系。)
申诉人× × ×不服× × ×人民检察院……(写明案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复查。
申诉人× × ×申诉理由和请求:……(申诉理由可概括叙述,也可分项表述)。
本院复查查明:……(写明复查认定的事实)。
本院复查认为,……(概括论述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本院决定,……(写明决定事项)。最后结尾写上年月日(院印)。
(三)什么是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申诉,有两种用法: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刑事、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改判。二是非诉讼的申诉,是指公民对行政执法的执法不公或偏差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不能将向领导机关的申诉称为“上诉”。 2.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3.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申诉人在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时,材料准备需要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等。对于申诉复查决定书不会写的,可由律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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