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罚款规定对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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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法院执行罚款规定的对象有三种,第一种是被执行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第二种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第三种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法院执行罚款规定对象有哪些?

一、法院执行罚款规定的对象有哪些

罚款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具体包括:

(一)被执行人(单位或个人);

(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三)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二、可以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一)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3)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不依法报告财产情况的。《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凭证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第15条规定:“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六)其他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罚款的程序要求

(一)经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二)三天内可申请复议。《民事法解释》第185条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民事法解释》第18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在我国,法院执行罚款规定的对象有三种,第一种是被执行人。第二种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第三种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是法院执行中的强制处罚措施之一,对我国的处罚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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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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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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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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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执行人,我对象名下的车会被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我是被执行人,我对象名下的车会被执行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执行人的车辆能上高速吗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规定目的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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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罚的对象包括哪些,管制有哪些对象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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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人可以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对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哪些人可以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监外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要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就可以申请暂于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严重疾病不能是自残自伤的罪犯,而且如果保外就医时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则不得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此外,对于第一种情况,即罪犯犯有严重疾病的情况,需要由医院开具证明文件,此文件的开具单位必须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通过对这些证明文件的审批通过,方可交予监外执行。当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还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二、监外执行由哪个部门执行
1、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2、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一、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拒不执行罪对象包括调解书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执行人张某拒绝履行偿款义务,其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意见认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直接认定。
本文认为,拒执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判决书和裁定书,而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的是调解书,故不能直接以张某拒不履行调解书进而以拒执罪认定。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应该是人民司法的权威和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本身并不能构成犯罪客体。有观点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是不正确的。
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应该成为“拒执罪的客体”,该观点犯了逻辑错误,也就是说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不是“拒执罪的客体”成立的充分条件。其次,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即拒执罪)的作出了明确解释。这个时候再去作所谓的扩大解释有违罪行法定原则,可能导致刑法随意性和不可预知性的增加。扩大解释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扩大解释应该是条文中现存字句的扩大,并非增加字句。扩大是以条文原有含义为基础的扩大,与增加不能同日而语。
第三、执行措施的裁定主要包括裁定冻结、划拨存款、裁定扣留、提取收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任何具有履行执行内容的判决或调解书,在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经权利人的申请都是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并未否定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是在执行程序中以生效的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相应的裁定文书(诸如各种执行裁定)才可成为拒执罪的对象。不过,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笔者认为生效调解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应该从罪名上予以正名,这样才名正言顺,否则就有违罪行法定原则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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