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经医院诊断确认需要休息的期间。申请病假应持有具有资质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为保障人身健康,符合要求的病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批准。病假期间的劳动者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例如,病假期间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有最低标准;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事假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勤,需要请假的期间。申请事假需要履行用人单位规定的申请审批流程,同时,对劳动者提出的事假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期间究竟应定性为病假还是事假,有一些具体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中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应按照病假处理。
法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超过法定医疗期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正常情况来说,只要孕妇在怀孕时候稍微注意一些身体的话并不需要特意的去请保胎假,因此保胎休息假只能按照正常病假去处理,虽然我国法律上还没有保胎休息的规定,但是原劳动教育局指出,只要女职工去当地的医院开出证明就能请保胎假,并且保胎期间正常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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