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简单有效的方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
当公司主管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问题时,他们可以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包括公司员工的个人欺诈。
根据相关法律, 主管或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监事会工作报告; 董事及高级人员表现评核通知书 监事会成员绩效考核意见, 财务信息报告, 审计报告,重大投资监督,总经理离职审计,专项检查等,监事会和监事会利润分配第一节监事会职能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监督记录和财务或者特别检查结果应当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或无监事会的监事会)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的情况,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规定以及监事会的特别检查。
二、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财务监督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互错位。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财务监督应坚持外部与内部共同监督的原则。内外结合监督体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长期以来,这两种监督的相互错位状况:企业更重视其外部监督的作用,而忽视了进行内部监督;但国家却又注重企业的内部监督,对外部监督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企业财务监督机制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内部的监督体制是按照会计法规定实施还是按照企业自身状况另外形成;财务总监一职是由企业另行设置还是按照会计师条例由总会计师来进行兼任完成。这些问题都值得企业及其监督管理体系深究。
(二)所有者的“缺位”问题。
许多国有企业为了响应号召,强调政企分开,使得企业经营者受到企业所有者的监督力度大为减弱,企业对责、权、利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长期以来势必会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企业经营者工作积极性不高,在职消费等现象可能会出现,因为对于经营者来说,这是一种收益大且风险小的方式;另一方面, 缺少一定的经济动机,经营者对下属的监督管理也会放松。
(三)企业的产权不清、产权的约束机制不够完善。
有的国有企业在企业制度的健全、完善方面没有认清企业的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间的差异,使其所有者和经营者间的经济责任不明确, 同时对产权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具体表现为下面几方面: 首先产权关系还存在一些模糊因素;其次在权责明确上还有权责失衡现象; 最后在科学管理上还有管理不当方面的问题。
由此可见,现在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对其下属监督不力、管理不当的现象。要使国有企业得到快速、长足的发展,一定要消除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下面就着重论述企业监事会如何发挥其对企业财务的监督作用。
上诉对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建议,并总结了现在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体现在企业更加重视外部监督,国家重视内部监督,外部和内部这两者的不平衡,以及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间的经济责任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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