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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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实质上是股东大会的权限范围,具体如下: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
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是什么?

一、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是什么?

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具体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流程

1、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表决与通过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

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4)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5)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股东大会作为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具体的授权范围实质上就是权限范围,具体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事项。同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否则作出的决议有效力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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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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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会计账簿,且不能要求复制。其实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会产生非常多的重要资料,这些资料对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会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实务中争议的核心是会计账簿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之内,这就涉及到会计账簿的本身范围问题,关于会计账簿的范围,各地在认定时存在较大争议。根据《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帐、各种明细帐、往来账、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也有一些地方认为,会计账簿并不包括会计凭证或者股东无必要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但同时认为,股东如果查阅会计账簿等后发现瑕疵,会计账簿等文件无法真实、客观反映公司资产情形或侵害股东权利等情形,股东可以另行主张查阅原始会计凭证。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原始凭证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就没有办法对公司的真正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为保证股东准确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账簿应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否则很可能使股东知情权流于形式。从上述征求意见稿来看最高人民准备采纳同样观点。但我们进一步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予以扩大,建议可以适当扩大至与影响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相关的所有资料。我们的上述看法在国际上早有先例,根据的《示范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董事会议的记录、董事会委员会取代董事会代表公司所采取任何行为的记录、股东会议记录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不举行会议所采取的行为的记录的摘要、公司章程、股东登记簿和公司会计记录、财务信息等材料,这种规定方式将很多与股东行使权利相关的资料包括进入可查阅的范围,建议可以作为我国制定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借鉴。从我们的实务工作经验中,公司经营的合同、纳税申报表、税务鉴证报告等资料也属于重要的财务信息,对股东行使权利有重大影响,建议可以将上述资料明确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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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会计账簿,且不能要求复制。其实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会产生非常多的重要资料,这些资料对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会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实务中争议的核心是会计账簿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之内,这就涉及到会计账簿的本身范围问题,关于会计账簿的范围,各地在认定时存在较大争议。根据《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帐、各种明细帐、往来账、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也有一些地方认为,会计账簿并不包括会计凭证或者股东无必要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但同时认为,股东如果查阅会计账簿等后发现瑕疵,会计账簿等文件无法真实、客观反映公司资产情形或侵害股东权利等情形,股东可以另行主张查阅原始会计凭证。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原始凭证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就没有办法对公司的真正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为保证股东准确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账簿应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否则很可能使股东知情权流于形式。从上述征求意见稿来看最高人民准备采纳同样观点。但我们进一步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予以扩大,建议可以适当扩大至与影响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相关的所有资料。我们的上述看法在国际上早有先例,根据的《示范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董事会议的记录、董事会委员会取代董事会代表公司所采取任何行为的记录、股东会议记录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不举行会议所采取的行为的记录的摘要、公司章程、股东登记簿和公司会计记录、财务信息等材料,这种规定方式将很多与股东行使权利相关的资料包括进入可查阅的范围,建议可以作为我国制定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借鉴。从我们的实务工作经验中,公司经营的合同、纳税申报表、税务鉴证报告等资料也属于重要的财务信息,对股东行使权利有重大影响,建议可以将上述资料明确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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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有什么范围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查阅有什么范围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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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时,人民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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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时,人民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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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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