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了。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
中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三遍合同法中第二十六章,总共只有六条,
相比原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有三处:
一、由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
二、必要费用应当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三、增加一条关于“跳单”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面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从行业层面出发,与实践中大家的叫法就一样了,更方便理解了。
第二个变化是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是在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这个地方原来是要求,现在是请求,请求是更为全面的一个权利,也是更为专业的用词,再一个就是“要求”针对的是报酬支付义务人,而“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付。
重点是民法典改成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什么是按照约定请求支付?第一、合同要有约定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第二、要有约定必要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只能按照合同编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方式处理了。至于没有约定第一点请求权的,能不能否定中介人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还有待法律实践去明确。
在上文的描述中,根据《民法典》的法律法规要求,居间合同的相关法规共有四条,其间确定了居间合同的概念和注意事项,任何居间合同都不能违背《民法典》的规定。再者,要注意《民法典》中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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