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不得追回支付的报酬,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
(3)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接到受托方通知后未按期答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委托方逾期6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受托方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其所获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方;受托方所获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要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第二,技术服务合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1)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受托方应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未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收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但委托方同意利用的,受托方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受托方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样品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4)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受托方应当负责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5)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却不及时通知委托方,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受托方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却未及时通知委托方或采取适当的措施,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对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的违约责任的相关解释。一般来说通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就能使相关的技术产权的转让具有合法的效用。同时通过签订的方式,来保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相关利益和权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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