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顾问合同是技术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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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业顾问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应当根据该合同是否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来进行认定,如果存在推广科学和应用的情况,那么商业顾问合同也是可以认定为技术合同的,具体情况可以到科学技术部门申请认定。
商业顾问合同是技术合同吗?

一、商业顾问合同是技术合同吗?

商业顾问合同如果是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那么是属于技术合同的。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指当事人将合同价款一次算清并全部一次性支付。

这种方式下,交易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对转让方较为有利;但对于价格较低的技术合同,这种支付方式简捷便利,能及时结清。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方式。

指受让方将技术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与期限支付给对方,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价金。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交易风险,在那些技术比较成熟、市场前景稳定、技术价格较高的技术交易项目中经常采用。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方式,指受让方首先在一定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一部分固定的价款,称为“入门费”,其余的价款则采用提成方式分期支付。

这种方式既可以公平分担交易风险,又可以给已为技术投入了大量成本的转让方一些固定的补偿,适合于履行期长、技术价格高、技术水平高的技术合同。

对于技术合同的认定,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是需要由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处理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不同的技术使用和授权范围所认定的技术合同情况,当事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商业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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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顾问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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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顾问聘任合同模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技术顾问聘任合同模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技术顾问聘任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就甲方聘用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并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技术总顾问,全权负责公司的技术开发和研制、技术革新和改进、技术的保密和管理、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二、聘用时间。时间总计为期三年,自 年 月 日开始起算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每年一签,每年期满双方重新签订。
三、聘用报酬。乙方的报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每年的年薪 万元,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或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二部分是技术开发成果奖励,按照每提供或研制开发一项符合市场推广标准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在根据该技术成果进行生产销售 个月后,确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按照双方在投入生产之前商定奖励金额支付。乙方不再要求该技术生产推广的利润中有任何分成或奖励。
四、技术成果及归属。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和研制: 等技术或配方。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在离职后无权在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
五、技术成果的标准要求及开发时间、验收。
六、保密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
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得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并不自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七、乙方在任职期间应该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或财务制度。乙方在 期间的生活费用,如电话费、住房费、生活费自己负担,因公出差费用由公司负担。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十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做企业技术顾问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做企业技术顾问犯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要根据聘用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建立的合同性质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法系的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雇用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调整。在务实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聘请的顾问属于退休返聘员工。如果聘请的顾问已退休,按照《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聘请的顾问属于国有性质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内退人员。如果聘请的顾问已在其他企业内退,则该顾问的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原内退企业,聘用单位也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如果聘请的顾问处于离职状态且未退休或内退。如果这类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关系,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代替,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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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属于技术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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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技术顾问聘用算劳动法范畴吗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要根据聘用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建立的合同性质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法系的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雇用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调整。在务实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聘请的顾问属于退休返聘员工。如果聘请的顾问已退休,按照《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聘请的顾问属于国有性质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内退人员。如果聘请的顾问已在其他企业内退,则该顾问的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原内退企业,聘用单位也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如果聘请的顾问处于离职状态且未退休或内退。如果这类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关系,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代替,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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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顾问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技术顾问合同的规定是:技术顾问合同属于技术合同。在我国的技术合同的相关的规定中,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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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要根据聘用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建立的合同性质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法系的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雇用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调整。  在务实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聘请的顾问属于退休返聘员工。  如果聘请的顾问已退休,按照《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聘请的顾问属于国有性质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内退人员。  如果聘请的顾问已在其他企业内退,则该顾问的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原内退企业,聘用单位也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如果聘请的顾问处于离职状态且未退休或内退。  如果这类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关系,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代替,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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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技术顾问技术合同需要写明哪些内容?
如果聘用技术顾问,则需要在技术顾问聘用合同书中,写明甲方以及乙方信息,还要写清聘用岗位、聘用时间、聘用酬劳、及时技术成果及其归属、技术成果的标准、开发、验收以及保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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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最近开了一家技术公司,现在需要招募一个技术顾问,求一份可供参考的技术顾问劳务合同。
[律师回复] 甲方 :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就甲方聘用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并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技术总顾问,全权负责公司的技术开发和研制、技术革新和改进、技术的保密和管理、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二、聘用时间。
时间总计为期三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起算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每年一签,每年期满双方重新签订。

三、聘用报酬。
乙方的报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每年的年薪_____万元,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或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二部分是技术开发成果奖励,按照每提供或研制开发一项符合市场推广标准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在根据该技术成果进行生产销售____个月后,确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按照双方在投入生产之前商定奖励金额支付。乙方不再要求该技术生产推广的利润中有任何分成或奖励。

四、技术成果及归属。
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和研制:________等技术或配方。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在离职后无权在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

五、技术成果的标准要求及开发时间、验收。

六、保密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得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并不自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七、乙方在任职期间应该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或财务制度。乙方在______期间的生活费用,如电话费、住房费、生活费自己负担,因公出差费用由公司负担。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十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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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打算聘用一个技术工程师,谁有关于工程技术顾问聘用合同书范本呢,麻烦发给我一份,谢谢了
[律师回复] 总工程师聘用合同范本
  甲方:聘用方(公司或董事会)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经董事会决议,并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总工程师。就聘用有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聘用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总工程师,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聘用时间期限
  至本聘用合同解除为止,无聘用期限。
  
三、聘用薪酬及支付
  聘用薪酬为 24 万元 /年。
  
1、考虑乙方是异地任职,自本合同生效后甲方预付乙方 5万元 作为乙方家属安置费用。
  
2、预付工资抵扣后,每(月)/(季度)/(半年)以现金方式,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
  
3、预留年薪总额的 20% 作为年终考核预留金,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重大过失,甲方则将预留金扣留;若乙方在工作中无重大失误,则在年终由甲方将预留金全额支付给乙方。
  
四、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除了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责任及义务外,对双方具体的责任与义务约定如下。
  
(一)甲方
  
1、负责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及食宿场所。
  
2、按约定的薪酬标准,按时支付给乙方。
  
3、赋予乙方工作中应该具有的权限,有利于乙方开展工作。
  
4、对相关工程的某些想法、做法等及时的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对相关工程作出相应的变更调整。
  
(二)乙方
  
1、保证按甲方要求,为甲方涉及的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提供及时、必要、有效的技术服务。
  
2、负责甲方涉及的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和技术工作的总体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要求。聘用期间,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3、负责审核项目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图自审、参与会审和重点工程、重点施工部位、关键工序及季节性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洽商的审签工作,组织竣工图、竣工技术资料的审核、移交、上报存档工作。
  
5、负责解决设计、施工和验收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鉴定和处理。
  
6、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关于技术部分的审核、鉴定。
  
7、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效、缩短工期、保障安全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8、工作时间除按照甲方单位正常的作息时间,可根据工程需要灵活安排,但不能影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确认。
  
五、 合同解除
  尽管本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但公司可以出于以下任何理由终止与高级管理人员的雇佣关系:
  1)重罪的定罪,任何道德败坏的行为,或者导致监禁的犯罪行为,
  2)任何偷窃、诈骗、欺骗或者伪造任何雇佣或公司记录的行为,
  3)不适当地泄露公司机密或者专有信息,
  4)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有损公司声誉或者业务的行为,
  5)高级管理人员失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公司分配的任何适当职责,在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适合的改正机会后,仍没有或不能纠正此类错误或能力,
  6)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并且在接到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 7 天后仍没有改正,
  7)在经营过程中严重不能胜任职务,
  8)长期未经允许的缺勤,
  9)非法占据公司业务机会,
  10)在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方面渎职,包括但不限于侵吞公司资金或财产;在代表公司达成的任何交易中牟取或企图牟取个人私利;向公司虚报业绩;在公司场所或公司所属场所内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或公司规章的活动。
  当因为某种原因终止管理人员与公司的雇佣关系时,公司除了支付截止到终止之日的全部应付但未付的基本薪水以及批准应休假期之外,将不再对管理人员负有任何进一步的责任。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提交书面通知。
  
六、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后,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的甲方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按时支付乙方薪酬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
一、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留存。
  甲方(签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刚才接到通知,要临时做一个技术顾问劳动合同,朋友们有现成的模板没有、我拿去应付一下老板就算了,大周末折腾人玩。
[律师回复] 好了不要发牢骚了,好好的工作吧,你参考下边这份技术顾问劳动合同,拿去胡弄老板吧。
甲方 :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就甲方聘用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并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技术总顾问,全权负责公司的技术开发和研制、技术革新和改进、技术的保密和管理、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二、聘用时间。
时间总计为期三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起算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每年一签,每年期满双方重新签订。

三、聘用报酬。
乙方的报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每年的年薪_____万元,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或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二部分是技术开发成果奖励,按照每提供或研制开发一项符合市场推广标准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在根据该技术成果进行生产销售____个月后,确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按照双方在投入生产之前商定奖励金额支付。乙方不再要求该技术生产推广的利润中有任何分成或奖励。

四、技术成果及归属。
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和研制:________等技术或配方。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在离职后无权在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

五、技术成果的标准要求及开发时间、验收。

六、保密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得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并不自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七、乙方在任职期间应该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或财务制度。乙方在______期间的生活费用,如电话费、住房费、生活费自己负担,因公出差费用由公司负担。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十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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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顾问聘用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吗?
技术顾问聘用协议是否算劳动合同要看协议的内容,同时还需要看顾问人员的身份性质来确定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如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就需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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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体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可以开培训费吗
[律师回复] 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存在的一个最大的差别就在于: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对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所订立的一个开发方案。开发方案的最终结果可能形成一项可以申请的专利技术、也可能是一项非专利技术。
但是技术转让合同有一个大的前提是,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合同的转让方就应该拥有该项专利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即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
因此,技术开发合同是对一项尚未掌握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研发所订立的合同。而技术转让合同是转让一项现有的、特定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合同。
但是,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存在比较紧密的联系的。比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合同成果最终能够申请专利,且合同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在研究开发方(受托方)。则研究开发方除了可以取得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外,在其符合条件申请到专利后,他还可以作为转让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相关法律知识: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多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合同法》总则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我朋友他现在就是嘛,然后把他们公司的机密全部卖给别人了获得很多钱,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也没有技术人员贩卖技术的?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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