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其发生使得善意受让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物权,原权利人不可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财产。只有具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且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动产上存在权利,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才消灭。善意受让人有权排他性地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接受别人所为的履行利益。
发生善意取得后,为弥补其损失,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行使下列权利:若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租赁等合同关系,原权利人(出租人)可要求无权处分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乃侵权行为,原权利人可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权处分人取得善意受让人支付的合理对价构成不当得利,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权处分人因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无权处分人再占有被无权处分的财产也不能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权利及义务正常情况下全部恢复。
二、《民法典》中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善意取得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涉及到善意取得的具体情况也需要由法院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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