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的善意如何认定
关于善意取得的善意认定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
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转让方必须是非有权处分者,而接受方应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从客体角度来说,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其中,动产以实际占有为准,即以交付的方式进行公示,而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则表现为登记制度;
再次,若动产尚未实际交付,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尚未完成登记手续,那么除了所有人以外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士所从事的处分行为便构成了无权处分,而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建立于转让人无权处分这一基础之上的。
此外,善意原则要求接受方必须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们对相关事项并非有意进行隐瞒,或者根本就不应存有知情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的效力待定有规定吗
善意取得的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已获取处分权。在构成要件方面,首先要求主体适格,即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而受让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从客体角度来看,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受让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心态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善意进行判断的标准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层面:首先,受让人必须是非有权处分人,而受让人则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对于动产而言,其必须已经被实际占有所属,而对于不动产来说,则必须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再次,若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登记,那么转让人就构成了无权处分的情况;最后,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他并不知情并且没有任何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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