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起诉过适用于时效中止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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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违约起诉过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但可以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方提出起诉的行为是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条件,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诉讼时效的实际而定。
合同违约起诉过适用于时效中止吗?

一、合同违约起诉过适用于时效中止吗?

合同违约起诉过,并不适用于时效中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如果中止事由消除是在最后6个月之内,诉讼时效再计算6个月。

对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是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而定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处理一般是可以在三年诉讼时效内进行办理的,最长不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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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总体来讲,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同于大陆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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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之前问我违约金的起止算点是多少,我当时没有回答上来。所以含糊其辞,就想了解一下这个问题的相关解答。
[律师回复] 逾期交付定作物,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是赔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
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而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这段时间利益应归于义务人。
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适用法定违约金,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逾期交货的,再如,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责任,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承担、如何承担由此确定,《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每逾期一天,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
期间一般很短,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供方不能交货的,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此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法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包括赔付违约金,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 相关法律知识: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不应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一旦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生效裁决,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至于一些判决书中给当事人指定的履行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不再是违约的行为,由此可见,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以酬金计算的,属于提示、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宽限期,其应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
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一般来讲,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
以上就是对违约金的起止算点问题的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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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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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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