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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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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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明确说明了政府有关劳动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职能,对于造成了矛盾和纠纷的,应当履行调解或者仲裁责任。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法律上明确了是需要由劳动管理部门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不同劳动工作情况,所需要认定的管理情况是不同的,涉及到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那么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工作情况,由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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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除抽查方式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还包括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等其他方式。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监督抽查的种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的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的制度。
地方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监督抽查活动。地方抽查,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其质量公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2)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三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
(3)监督抽样的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这是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一种市场监督管理活动,这种监督管理活动的范围一般应仅限于流通环节,而不能扩大到企业内部,并且对于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企业也不负质量责任。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则可以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保证抽样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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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前段时间在公司工作的时候,我朋友他们公司拖欠了我朋友的工资,现在为了索要工资已经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了,申请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权的立法精神上分析,当前的立法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仲裁员公正仲裁、完善我国仲裁监督机构以及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立法和在司法监督实践和执行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弊端,容易导致一个法院作出矛盾的审查结论。《仲裁法》第58条和第63条分别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 行仲裁裁决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仲裁裁决,也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并且二者并不是选择的关系,即当事人在申请撤销不被支持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不予执 行。由于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使用的诉讼程序,由民事审判庭审查,不予执行的申请则由执行机构审查。不同的审查机构适用的法律不完全相同,认识和解决问题 的出发点也不尽一致,很有可能出现矛盾的审查结论,如审判庭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使仲裁裁决继续保持其法律效力,而执行机构审查的结果很有 可能是仲裁裁决存在错误,而被裁定不予执行,终止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这样的结果既不严肃,也损害了仲裁裁决和法院司法审查权应有的权威和地位。
二是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重复,同时赋予当事人两项权利,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可撤销仲裁裁 决的6种情形,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无权裁决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 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 定的不予执行的6种情形中(即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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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决的行为的),第①、
②、
③、
⑥种情形与《仲裁法》第58条第①、
②、
③、
⑥项完全相同,而《仲裁法》第58条第
④、
⑤种情形与《民事诉讼法》第
④项应当 属于同一类情况,唯一不同的,是《民事诉讼法》第
⑤种情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由于没有对当事人对上述两项权利加以限制,在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的 情况下,再次申请不予执行,既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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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监督管理
(一)主要职责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负责对企业动产抵押物进行登记;依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管,负责对拍卖活动进行备案;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备案;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
1、凡登记注册的企业,其动产抵押物存放于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可向江山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按照申请书内容逐一真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
①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②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③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④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⑤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抵押合同双方《抵押物登记证》。
5、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后7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原《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②抵押权人已实现抵押权的;
③抵押物灭失的;
④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
(三)办理拍卖企业备案
凡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在江山市区行政区域内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日内到江山市工商局办理备案。提供的备案材料如下:
1、《拍卖活动前期备案表》;
2、委托拍卖合同;
3、拍卖标的权属证明;
4、拍卖物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拍卖须知或拍卖规则;
6、其他材料;
7、拍卖公告。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
①拍卖的时间、地点;
②拍卖标的;
③拍品展示时间及地点;
④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⑤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以下材料送江山市工商局备案:
①《拍卖活动后期备案表》;
②拍卖成交确认书或竞买证复印件;
③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竞买人登记表(竞买牌号、姓名、身份证号码)。
(四)办理格式条款备案
由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在开始使用下列合同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工商局备案。
1、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2、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3、旅游合同;
4、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5、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6、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7、旅客运输合同;
8、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企业办理格式条款备案,应填写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含有格式条款的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样本一式两份;
②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③委托代理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需要的其他材料。
格式条款如需修改,应填写格式条款修改备案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修改后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加盖公章);
②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行政处罚职能
对违反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和《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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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

2)监督行为置后。的裁定做出后,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日,而人民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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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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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在被监禁的时候,不服从管理的都会被说破坏监管秩序,我想知道破坏监管秩序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一个成文的标准?
[律师回复] 依法管理监狱,保障良好的监狱管理秩序,对于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有些犯人无视监规,肆意破坏监管秩序,有的甚至成为了所谓的“牢头狱霸”,严重破坏了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这些人,除了监狱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和行政处罚外,对其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能够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送到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看守所、拘留所等关押场所管理秩序的,不构成本罪。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具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殴打监管人员的。是指用棍棒、拳脚等对刑罚执行场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员实施暴力殴打、伤害的行为;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是指公开或者暗中授意、策动、指使其他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狱的纪律和管理秩序;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是指策动、纠集多名被监管人闹事,如拒绝劳动、围攻监管人员、绝食等,扰乱监狱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是指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上述行为,都破坏了监管秩序,影响对罪犯进行监管的工作正常进行。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可以在监狱、拘役所,也可以在外出劳动作业的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根据法律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才构成犯罪。对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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