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依据是《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关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信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对于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公司类型所认定的监督管理情况是不同的,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有关单位和部门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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