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年限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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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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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支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年限怎么算

一、支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年限怎么算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针对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高收入人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规定了 两项限制,分别是对支付数额和支付年限的封顶限制。

1. 数额封顶

针对上述高收入人群,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而非劳动者本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

2. 年限封顶(注意这个限制只针对高收入人群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

针对上述高收人人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如果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从有关规定了解到,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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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找出张某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势必成为本案用人单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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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来看,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许某仍然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沈某于8月9日支付许某后期医疗费用,属于同意履行义务,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自8月10日起重新计算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许某可以在8月10日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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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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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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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类情况下,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未按以上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须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一次性发给。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以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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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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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退休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退休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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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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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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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
四)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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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当劳动者以
(一)至
(五)项中的任何一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非属于
(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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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条之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情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如:用人单位在搬迁到深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6、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
(二)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的情形: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在什么要求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经济补偿金支付
首先应当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
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
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
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
四)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十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十
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以上,当劳动者以
(一)至
(五)项中的任何一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非属于
(六)至
(十
六)项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则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将承担以经济补偿金作为基数的两倍赔偿责任。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文件精神,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况,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首先应当明确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其次需要准确把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起算时间
《劳动合同法》在附则
第九十七条中进一步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时间进行明确: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因存在前面第一项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中的第
(六)、
(七)、
(八)、
(九)、
(十)项
第六种情形,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称“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根据《会议纪要》第32条的规定,在广东省内各级和劳动仲裁机构,在具体承办有关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具有指导意义,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存在起算点、最高额限制、最长期限限制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经济补偿金的起算点::除了前面第一项中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中的第
(六)、
(七)、
(八)、
(九)、
(十)项等五种情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起算时间要以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外,其他情形应当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二种情况,最高额的限制:如果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12个月的年度工资总额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统一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第三种情况,最长12个月的限制:如果出现在本文的第一项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中的第
(六)、
(八)项等两种情形的,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以最长不超过12年为限,其他各项均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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