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随便停电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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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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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纠纷是不可以随便停电的,属于违法行为。《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是不可以采取停电等方式来催交物业费的,但物业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规定标准的违约金。
物业纠纷随便停电合法吗?

一、物业纠纷随便停电合法吗?

物业纠纷随便停电是不合法的,物业公司不可以随便停水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能随便给业主停水停电。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不及时缴纳物业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但是物业公司无权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的,供水、供电公司就应该供水、供电。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

二、房子不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每一个业主都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受益,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打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物业纠纷时不得停电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可以就有关物业服务事项签订协议来进行处理,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合同条款,如果存在随便停电的,显然是属于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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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随便停电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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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随便停电合法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物业纠纷随便停电合法吗,房子不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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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停车收费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物业停车收费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业停车收费纠纷如何解决
1、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馈投诉,请求协调解决。
一般来说,物业收取停车费主要是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因此,一旦跟对方发生矛盾了,就可以直接找业主委员反馈,这样比较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2、如协商不成或无业主委员会,可到当地物价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例如,小区停车费高于当地物价标准,可到物价局投诉处理;如小区某些停车位未获允许而收费或乱收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3、如是涉及停车收费的税费等纠纷的,可到当地税费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库车位租售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
2008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2009年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车位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保障业主对小区车库车位租售情况的知情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保障业主的首先租售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租赁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3、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三,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
1、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2、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库车位。
3、为切实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明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以便主管部门进行监控和管理。

四,允许增建机械和其他车库车位。
为解决广州许多较早建设的小区缺少车库车位配套建设的实际问题,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增建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开发建设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但该类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五,鼓励提供机动车位供临时停车。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还确定了鼓励开发开发商提供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七,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停车的车位、车库办理房地产权证,但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九,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十,监管惩罚措施。规定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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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业可以随便停水停电吗
从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不可以随便停水停电,其实在该法律制度没有正式生效之前,物业公司通过停水电来催业主交物业费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只不过,国家此次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禁止了物业公司的这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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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停车收费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停车收费纠纷如何解决
1、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馈投诉,请求协调解决。
一般来说,物业收取停车费主要是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因此,一旦跟对方发生矛盾了,就可以直接找业主委员反馈,这样比较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2、如协商不成或无业主委员会,可到当地物价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例如,小区停车费高于当地物价标准,可到物价局投诉处理;如小区某些停车位未获允许而收费或乱收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3、如是涉及停车收费的税费等纠纷的,可到当地税费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库车位租售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
2008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2009年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车位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保障业主对小区车库车位租售情况的知情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保障业主的首先租售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租赁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3、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三,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
1、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2、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库车位。
3、为切实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明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以便主管部门进行监控和管理。

四,允许增建机械和其他车库车位。
为解决广州许多较早建设的小区缺少车库车位配套建设的实际问题,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增建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开发建设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但该类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五,鼓励提供机动车位供临时停车。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还确定了鼓励开发开发商提供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七,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停车的车位、车库办理房地产权证,但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九,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十,监管惩罚措施。规定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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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停车收费纠纷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物业停车收费纠纷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停车收费纠纷如何解决
1、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馈投诉,请求协调解决。
一般来说,物业收取停车费主要是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因此,一旦跟对方发生矛盾了,就可以直接找业主委员反馈,这样比较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2、如协商不成或无业主委员会,可到当地物价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例如,小区停车费高于当地物价标准,可到物价局投诉处理;如小区某些停车位未获允许而收费或乱收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3、如是涉及停车收费的税费等纠纷的,可到当地税费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库车位租售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
2008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2009年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车位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保障业主对小区车库车位租售情况的知情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保障业主的首先租售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租赁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3、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三,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
1、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2、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库车位。
3、为切实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明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以便主管部门进行监控和管理。

四,允许增建机械和其他车库车位。
为解决广州许多较早建设的小区缺少车库车位配套建设的实际问题,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增建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开发建设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但该类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五,鼓励提供机动车位供临时停车。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还确定了鼓励开发开发商提供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七,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停车的车位、车库办理房地产权证,但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九,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十,监管惩罚措施。规定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物业停车费纠纷赔偿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物业停车费纠纷赔偿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业停车费纠纷赔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业主在缴纳了相关停车服务费用后,就与物业构成了有偿看护车辆的合同关系。车辆在小区内失窃,物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包含公共服务和特优服务,业主所交的物业费,是属于公共服务部分,在物业合同里已经有了约定。业主的车辆是停在小区的公共部分,它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不是物业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陈律师称,从这个角度来说,物业公司额外再收取了业主19元的停车费用,应该是属于保管方面的费用。而业主将车辆停到公共部分里面,也就是可以视为向这个物业交付了保管物,那么物业就有保管的义务。因此,车辆丢失,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条规定了小区内停车场的归属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依据《物权法》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小区停车场的所有权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建设单位将规划的整个停车场以车位形式出售或赠送给业主,则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如车道,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如果建设单位将停车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享有,而使用权归承租车位的业主享有,业主交纳的费用是车位的使用费,该费用的标准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3、如果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将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分摊到每个业主,即业主所付的房价中实际包含了停车场的分摊费用,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但应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停车场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停车场的维修养护,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停车收费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物业停车收费纠纷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停车收费纠纷如何解决
1、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馈投诉,请求协调解决。
一般来说,物业收取停车费主要是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因此,一旦跟对方发生矛盾了,就可以直接找业主委员反馈,这样比较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2、如协商不成或无业主委员会,可到当地物价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例如,小区停车费高于当地物价标准,可到物价局投诉处理;如小区某些停车位未获允许而收费或乱收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3、如是涉及停车收费的税费等纠纷的,可到当地税费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库车位租售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
2008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2009年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车位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保障业主对小区车库车位租售情况的知情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保障业主的首先租售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租赁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3、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三,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
1、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2、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库车位。
3、为切实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明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以便主管部门进行监控和管理。

四,允许增建机械和其他车库车位。
为解决广州许多较早建设的小区缺少车库车位配套建设的实际问题,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增建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开发建设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但该类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五,鼓励提供机动车位供临时停车。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还确定了鼓励开发开发商提供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七,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停车的车位、车库办理房地产权证,但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九,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十,监管惩罚措施。规定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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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能随意停水停电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物业能随意停水停电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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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停车收费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停车收费纠纷如何解决
1、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馈投诉,请求协调解决。
一般来说,物业收取停车费主要是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因此,一旦跟对方发生矛盾了,就可以直接找业主委员反馈,这样比较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2、如协商不成或无业主委员会,可到当地物价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例如,小区停车费高于当地物价标准,可到物价局投诉处理;如小区某些停车位未获允许而收费或乱收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3、如是涉及停车收费的税费等纠纷的,可到当地税费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库车位租售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
2008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2009年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车位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保障业主对小区车库车位租售情况的知情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保障业主的首先租售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租赁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3、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三,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
1、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2、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库车位。
3、为切实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明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以便主管部门进行监控和管理。

四,允许增建机械和其他车库车位。
为解决广州许多较早建设的小区缺少车库车位配套建设的实际问题,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增建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开发建设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但该类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五,鼓励提供机动车位供临时停车。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还确定了鼓励开发开发商提供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七,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停车的车位、车库办理房地产权证,但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九,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十,监管惩罚措施。规定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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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停车费纠纷赔偿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物业停车费纠纷赔偿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业停车费纠纷赔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业主在缴纳了相关停车服务费用后,就与物业构成了有偿看护车辆的合同关系。车辆在小区内失窃,物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包含公共服务和特优服务,业主所交的物业费,是属于公共服务部分,在物业合同里已经有了约定。业主的车辆是停在小区的公共部分,它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不是物业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陈律师称,从这个角度来说,物业公司额外再收取了业主19元的停车费用,应该是属于保管方面的费用。而业主将车辆停到公共部分里面,也就是可以视为向这个物业交付了保管物,那么物业就有保管的义务。因此,车辆丢失,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条规定了小区内停车场的归属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依据《物权法》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小区停车场的所有权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建设单位将规划的整个停车场以车位形式出售或赠送给业主,则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如车道,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如果建设单位将停车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享有,而使用权归承租车位的业主享有,业主交纳的费用是车位的使用费,该费用的标准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3、如果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将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分摊到每个业主,即业主所付的房价中实际包含了停车场的分摊费用,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但应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停车场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停车场的维修养护,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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