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房改房离婚时可以作为财产分割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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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改房离婚时不一定可以作为财产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是利用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且在房改的时候也是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那么此种情形,在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房改房就不得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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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婚姻法房改房离婚时可以作为财产分割吗?

1、《婚姻法》目前已经失效,可以结合以下现行最新司法解释来分析房改房离婚时是否可以被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其他关于处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需要遵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归谁?

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归谁需要结合是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一方当事人结婚前购房时出了全部的钱,取得房产证,离婚时房产则属于出资购买一-方;

2、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4、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方在婚前承租的、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的时候,男女双方可以协商处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但是协商的时候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说,对于那些共同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是却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最后也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则不能被协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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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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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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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处理该类纠纷的思路是: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房产出租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就应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非产权方举证证明其对房产出租承担了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应根据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出租贡献力的大小决定租金收益在离婚时的分配比例,但不宜判决非产权方获得全部租金收益;产权方举证证明房产出租经营管理完全由已方实施的,与对方无关,租金收益就应归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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