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按份担保主债权的保证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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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证人按份承担担保债权的保证期限是自行协商确定的,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都是债务履行期到期后的6个月之内,就算是共同保证,保证期限也是一样的。同一债权有两位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该按照约定,在各自的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保证人按份担保主债权的保证期限是多久

一、保证人按份担保主债权的保证期限是多久?

保证期限是自行约定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共同保证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担保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由此可见,保证期限并不因为有两位以上保证人就有什么特别的规定,若债务人不能还钱,债权人必须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追究所有保证人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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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判定担保期限
[律师回复] 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
1.《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那么,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是无期限限制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对没有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如何计算,应优先参照《合同法》。《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应该先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返还,但债权人如果主张还款的,须给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也就是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
另外,《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否有冲突?笔者认为没有冲突,两个期限都是让债务人就履行债务做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为债务人没有时间准备造成违约的状况,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如何确定这两个期限?
首先要考虑债务的数额。数额较大的,应给予较长的履行期限。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如果能对债务人的情况查清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债务人情况的,根据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标准与债务数额相比较。超过一年收入的,应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比较合适。
其次要考虑债务形成的期限。对于债务形成时间较短的,应给予较短的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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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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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否有冲突?笔者认为没有冲突,两个期限都是让债务人就履行债务做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为债务人没有时间准备造成违约的状况,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如何确定这两个期限?
首先要考虑债务的数额。数额较大的,应给予较长的履行期限。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如果能对债务人的情况查清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债务人情况的,根据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标准与债务数额相比较。超过一年收入的,应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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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后,清算的时候资产会缩水,开发商没钱回购这些已办理按揭的房屋,就是开发商没钱给银行退放的款,除非烂尾楼被拍卖,然后就不会再成为烂尾楼,客户买的房子也会照样拿到手。
开发商破产清算后,业主怎么做?
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登记公示主义原则,即根据主管部门登记事项确定其权利归属。由此,对于尚未建成的房产项目,虽然买受人已经签定了合同并办理了备案,但是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买受人,仍然属于开发商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该房产项目将被作为开发商的破产财产,偿还债务。
那么,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债权。
开发商破产,开发商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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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担业主房屋维修的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业主来说,开发商破产清算后的影响很大。下面我们来谈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有什么影响?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
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的影响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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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登记公示主义原则,即根据主管部门登记事项确定其权利归属。由此,对于尚未建成的房产项目,虽然买受人已经签定了合同并办理了备案,但是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买受人,仍然属于开发商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该房产项目将被作为开发商的破产财产,偿还债务。
那么,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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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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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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